就不是謀害親夫,只是簡單的毆傷,不是死罪,而是流放。于是將阿云流放,恰好又遇到大赦,阿云就無罪釋放了。
案子逐級上報,到了審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駁許遵,認為阿云“違律為婚,謀殺親夫”,阿云不但違反禮法,守喪期間嫁人,而且謀害親夫,罪加一等。
許遵不服,再次上奏,引用當時的皇帝宋神宗曾經下過的一道詔書,詔書規定,案犯在被捕后官吏問訊時,如果能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該按自首論處,減二等處罰。許遵認為阿云提審的時候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沒有任何隱瞞,所以應該減罪。
不管許遵是為了自己的前途,死爭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還是真的一心為公,這件案子都已經捅到了最高層,引起了高層的爭論。
許遵不服,審刑院和大理寺將案子移交刑部,刑部判決結果跟審刑院和大理寺相同。而這時候,許遵歷練結束,回到大理寺當了大理寺卿,繼續揪著這個案子。認為刑部判決不公,說這件案件里,很多事實難以認定,應該“罪疑惟輕”,這是儒家思想的“仁”指導下的法律原則。
御史臺此時也介入了,認為許遵執著于這件案子,是為了自己的政績,有妄法嫌疑,彈劾許遵。此時還是王安石變法初期,王安石和司馬光都是比較正直的官員,都很守道理,因此皇權、臺諫和官僚三大權力平衡的很好。
臺諫介入后,許遵不服,繼續上報,請求按照最高級別的刑審原則,提交翰林院,讓大學士進行辯法。宋神宗此時急著要變法,根本不想在這種小事情上浪費時間,但祖制還未破壞,他只能讓翰林學士司馬光和王安石同議。
至此,案件到了變法派和守舊派頭領面前,從一件小小的民間司法案件,跟變法的政治大勢扯到了一起。
雙方開始以法律條文為基礎,用自己的理解為武器,相互激辯。王安石支持許遵,因為許遵引用了宋神宗的詔書,為阿云減罪二等。司馬光支持刑部,認為《宋刑統》規定,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阿云雖然有自首情節,但有殺人的行為,因此自首無效。
最后爭論就上升到了詔書還是刑法哪一個的法律性更優先的問題上。
王安石肯定是要支持詔書的,因為他變法的最大依據,就是皇帝的支持,而皇帝的支持,最后只能落實在詔書上;司馬光卻一定要維護宋刑統的權威,其實就是在用祖宗制度來約束急于變法的皇帝。
這場大辯論引發了整個朝廷的大分裂,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等人支持王安石的意見,御史臺,刑部支持司馬光。雙方都有無窮的火力,都能引經據典,辯論竟然拖了一年。
急于變法的宋神宗,為了終止爭論,特意下敕令,規定以后類似案子,都由皇帝裁斷。先是負責草詔的知制誥認為這道敕令不合法,拒絕擬詔書,把事情推給宰相。王安石也認為按照法律就可以定案,用不著皇帝特地下敕令。宋神宗又只好收回那道敕令,重新下了一道新敕令,完全贊同了王安石的意見。
最后由于皇帝的強力支持,經過幾個宰相一年多的討論后,才終于定案。阿云從絞刑改判管編,流放時遭到大赦,很快就又嫁人了。
可這個事件并沒有因此而結束。十幾年后,宋神宗一死,司馬光再次當政。竟然再次重提此案,而且為了避免爭論,司馬光還廢了宋神宗曾經下達的,關于自首減罪的詔書。阿云就又有罪了。
如今的世道,是司馬光派系掌握話語權,因此阿云案就是鐵案。雖然山東是藩鎮,但話語權還是司馬光那樣的守舊派觀念。
可是綦憲后來升為東藩府憲司后,卻將這個案件再次提出來,認為阿云是無罪的。理由是阿云案當時,宋神宗的詔書尚未廢除,就是有效的,阿云就不當死。同時他也認定,司馬光廢除宋神宗詔書是合理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