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公司的幾個負責人都被抓了!”
“什么?”聞言我不由一驚,問道“楊先進被抓了?什么罪名抓的?!”
這時我就不由奇怪了,我已經再三交待楊先進要小心、要低調、要按國家的政策辦事,怎么現在還會出事。
“投機倒把罪!”教導員回答。
“投機倒把罪?”聞言我不由一愣,投機倒把這個詞我雖然聽說過,可是卻不知道這罪名是個什么玩意。
“差不多就是……非法倒買倒賣!”教導員解釋道,不過看他臉上的表情好像就連他也不是很清楚這個罪到底是怎么回事。
其實這并不奇怪,一來是因為我們部隊與和平社會脫離太久信息不靈通,尤其是我們合成營的,那可以說是基本都在部隊里忙著訓練要么就是忙著打仗,幾年都沒回家過的也是常事,那對和平社會的一些事當然就是一知半解了。
二來則是因為“投機倒把罪”這個罪名國家也沒明確的規定是怎么回事,所以就算是在和平社會的人對這個罪該怎么界定都知道的不多。
后來我才知道這罪名原來是這么回事……
我國的經濟體制原本是計劃經濟,在計劃經濟里所有的一切都是按計劃按配給分配的,但是改革開放后這種體制就有了些變化。
有什么變化就不用說了,就是出現了市場經濟。
如果全國上下一口氣就都搞市場經濟的話也不會有什么問題,但問題就在于只是部份地方實行市場經濟……這種政策從大的方向來講是對的,中國這個國家太大了,有什么新的政策是不可能頭腦一熱就全國上下實行的,否則的話,一有什么問題那就沒法回頭了。這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經濟特區”,也就是先開放一部份城市做為試點。
其實在這時非經濟特區也已經實行了一部份的市場經濟,比如一個企業,生產的產品完成了計劃的任務之后,超出計劃的部份就可以按市場價出售。
這就出現了一個新的問題我國在這時同時有了“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兩種體制,也就是雙軌制并行。
計劃經濟是連價格都規定死的,而市場經濟的價格則是由市場的供需關系決定價格,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物以稀為貴”。
這直接導致了完全一樣的產品卻有兩種價格,市場價是國家統配價的兩倍甚至更多。
于是一些當官的、有手段、有關系的,就千方百計的用“走后門”、“批條子”等手段以國家統配價拿到大量的產品,再經過層層倒賣最后以高價在市場上出售,甚至還有些商人利用雄厚的資金拿到產品后囤積起來不賣,直到市場因為緊缺這種產品而價格飛漲之后才出手。
這帶來的后果當然是十分惡劣的,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物價不正常的上漲,更嚴重的是間接影響,百姓因為物價飛漲也參與到囤積商品的行列中去……這一點倒是可以理解的,這米啊、鹽之類的生活必須品都是一天一個價,那百姓當然是希望買上越多至少保證這段時間不會受到價格影響再說。
于是這就進一步擾亂了市場秩序,甚至在百姓中都造成了一定的恐慌認為還是以前的計劃經濟好。
政府對這一現像也是措手不及……幾十年來實行的都是計劃經濟嘛,哪里會想到一開放就有這么多、這么大的問題,于是慌慌張張的在79年7月就籠統的規定了“投機倒把罪”。
但法律這東西,如果只是籠統的規定而沒有詳細的界定犯罪范圍的話就會出現很嚴重的問題,這就像“流氓罪”一樣,不管什么都能用這個罪名去套,“投機倒把罪”也是這樣。(注投機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職守罪被稱為這時代的三大口袋罪,意思是啥玩意都能往里頭裝。歷史上至87年9月才有一個界定較為清晰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直至97年才取消了投機倒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