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普通婦女相對比,所受的限制仍然很多。
宋代在婚姻上是講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法律上也承認父母的主婚權利。
而皇族宗室的婚姻不僅要體現族中家長即皇帝的意志,更是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
北宋宗室的婚姻從結婚對象的選擇,到正式完婚,都必須在嚴格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基本沒有婚姻自主權。
因為宗室與當朝皇帝的關系有親疏遠近,關系越親密,婚姻的自主權越小。
因此宗室的婚姻由皇帝等直接欽定也屢見不鮮,而宗子相較于宗婦而言,是具有一些婚姻自主權的。
如趙宗彥被張氏的賢淑美麗所打動,在獲得宗族審查允許后,求得良緣。
其墓志銘中寫道:“夫人生而淑麗,聞諸姻黨。時平陽懿恭王少子,今司御率府率宗彥遴求佳配,協干宗事,允矣邦媛,宜于吉卜。 乃展禽帛之聘,歸于邸第。”
趙世颙也同樣如此:“聞夫人之懿,因問名而卜之吉,遂納幣贄雁,以慶歷丙戌十一 月歸于吳邸。”
與宗子相比,宗婦在婚姻對象的選擇上基本處于被動弱勢地位,故在宗婦的墓志銘中 多出現“選配”的辭藻。
如趙世謨夫人:“既生貴族,遂選為皇侄,右驍衛大將軍世謨之配。”
有趙世昌夫人“豫藩房之選”,趙仲炎夫人“今慈壽太皇太后養于內閣中,仁宗選皇族之秀,以歸于右監門衛大將軍仲炎”。
這與皇帝選妃已無太大差異。
可見,宗婦嫁入宗室僅僅是自身家族與皇族的雙向選擇,而宗婦本人在自己的終身大事上,基本沒有自主權可言。
盡管在與宗子結為夫妻成為宗婦后,政策上有種種待遇,但是在婚姻生活中,宗室的與普通人家一樣也會面臨諸多問題。
而宗室因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多為與其他大家族聯姻,為政治婚姻,是利益結合。
因此為了維護宗室婚姻的穩定,防止因宗室隨意離婚而影響皇權的穩定,在宗婦和宗子的離婚上,北宋有諸多的限制。
宋神宗熙寧十年下詔:“宗室離婚,委宗正司審察,若于律有可出之實或不相安,方聽;若無故捃拾者,劾奏。”
宋哲宗元符元年九月二十三日,三省言:“今后宗室及非袒免離妻,如已經開封根治者,令大宗正司并限半月審察。”
從兩則史料可見,宗室離婚并非易事。
首先,夫妻不和必須已成事實。其次,需要由直接管理宗室事務的大宗正司在具體的期限內徹底審查,是否準許離婚還需要酌情而定。
在北宋宗室中,因夫妻不和的典型案例是趙顥與其夫人馮氏。
《宋會要輯稿》 中記載馮氏因與丈夫不和而送至瑤華宮:
“哲宗元祐二年六月六日,詔揚王顥妻崇國夫人馮氏先送瑤華宮入道崇:宜特賜法名 守沖,仍賜紫衣,號希真凝寂大師。先是元豐二年,以與王不協,送瑤華宮,至是始有是命。”
《資治通鑒長編》中記載:“(馮氏)失愛于王,屏居后閣者數年。”
元豐二年春,岐王宮失火,岐王乳母因與夫人馮氏不和,便同兩名婢女誣陷是夫人馮氏縱火。
而岐王素聽信乳母和婢女所述,便上訴于太后,“太后怒謂上必斬之,上素知其不睦,必為左右所陷”。
待查明真相后,夫人泣拜謝罪,乃曰:“縱火則無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誠不足以當岐王伉儷,幸赦其死,乞削發出外為尼。”
太后曰:“聞詛詈岐王,有諸?”對曰:“妾乘忿或有之。”
神宗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于瑤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