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梁,樊樓之中。
蘇軾、蘇轍、曾鞏還有陸垚,這幾個都是這次通過殿試的人,同時,潘文和折克行也是到場,他們在共同慶祝。
曾鞏這邊喝了兩杯酒,陸垚看得出來,曾鞏是屬于不勝酒力的那種,再加上今天樊樓用的酒還是他酒中仙弄出來的最高度數的白酒。曾鞏看向陸垚,略帶醉意的說道:“陸兄,我有一句話,其實想問你很久了。”
“但說無妨。”陸垚點頭說道。
曾鞏說道:“這棠溪和陳晨,現在對外都是你的管家吧。我覺得自古尊卑有別,這下人就是下人,陸兄是不是待他們有些過于好了。這賤民……”
沒等曾鞏說完,一旁的潘文看樣子就是要起身反駁。顯然是不同意他的這個觀點,好在一旁的折克行拉了一把潘文,這潘文和之前相比,也是有了一定的閱歷的。所以,最后還是忍住了。
陸垚知道曾鞏說話的意思,作為讀書人,他依舊不能擺脫這個桎梏,那就是等級制度。
賤民是指哪些人?古代社會有士、農、工、商四民分法,士是最低等的貴族,農是平民百姓,在重農抑商時代,工匠和商人都是地位比較低賤的人。而賤民是四民之下更低的一種存在,是社會金字塔最底層、低入“塵埃”的那部分人。他們低到不能出現在社會金字塔的分層中,甚至都不被稱為民,法律地位類同畜產。
蓄養奴隸的社會中,賤民就是奴隸。商朝對奴隸的稱謂有“仆、奴、妾、臣、宰(本義為充當家奴的罪人)”等,周朝有“皂、輿、隸、僚、仆、臺”等,奴隸可以像牲口一樣被贈送、買賣、典當,甚至用作“人殉”“人祭”。秦漢時期,被稱為“人奴”“人妾”“廬兒”的奴婢都是賤民。
賤民與良民(良人)相對,被全面系統化、制度化壓迫,初步形成賤民制度(或稱良賤制度)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這段歷史時期戰亂頻繁,出現了部曲、兵戶、雜戶、樂戶等世代相襲的賤民。從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到北魏的編戶齊民,確立了系統化、法典化的良賤等級制度。所謂“編戶”即編入戶籍,為自由民(良民),所謂“齊民”即平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還有一部分非編戶,是非自由民,也就是賤民。賤民被另外單獨編立戶籍,稱賤籍,賤民人身權利被明文限定,同罪異罰,無法與平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與平民通婚。
隋唐時期是良賤制度的成熟期,《唐律疏議》將良民和賤民的權利和義務以法典形式固定下來。唐律中的良民包括各級官吏與編戶齊民,賤民指在州縣無田無貫或編入賤籍的非自由民。
區別在于是官府為奴還是私家為奴,據此分為官賤民和私賤民。官賤民包括官奴婢、官戶(番戶)、雜戶、工樂戶等;私賤民包括私奴婢、部曲、客女、隨身等。
官奴婢主要來自戰俘、罪犯及其家屬和世襲奴;官戶、雜戶主要來自沒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后人;工匠主要從民間招募而來;樂戶(樂工)主要來自前朝樂工及從本朝沒入官府的罪人中選出的容貌端莊或有音樂才能的人,如太常音聲人。
私奴婢主要來自官奴婢、自賣或被掠賣的良人、世襲奴;部曲、客女(部曲之女)主要來自破產貧民自賣為奴或奴婢放免;而隨身是租賃來的短期隨從。
賤民內部也有不同的身份等級。官、私奴婢的地位在賤民中最低,唐律明文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可以隨意贈送、買賣。比奴婢地位稍高的依次是部曲、工樂戶、官戶。部曲不準買賣,官戶可以受田。賤民中雜戶和太常音聲人地位最高,他們有戶籍,“受田、進丁(服役)、老免與百姓同”。賤民一般不能與平民通婚,“人各有偶,色類須同”。除了太常音聲人和部曲可與良人有條件通婚外,其他各類賤民只能與身份相同的賤民結婚,如雜戶配雜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