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著法庭的指令,宮川起身,手中拿著一本公證書說道,“原告出示的第一組證據。證據一,京都府光正公證處出具的編碼為7867859公證書。該公證書對原告個人手提電腦上的18份ord文檔的創建、修改時間進行公證。其中,該18份ord文檔皆為《東土巡游遣唐記》的點校ord文件,創建時間均為五年以前。可以證明原告的點校活動在五年前就已經開始。”
隨后,宮川放下公證書,又拿起了一本冊子,將它打開,展示在眾人的面前。卻見這本小冊子上貼滿了密密麻麻的發票,像是一本精致的賬簿一般。
“接下來,是原告出具的證據二至證據二十三,共二十二份發票和收據。其中第一份發票,是原告五年前在九州島拍賣會上,競得《東土巡游遣唐記》藏本,相關拍賣行出具的收據。第二份至第十七份發票,是原告來往于東洋各處檔案館、圖書館附近的酒店住宿記錄。第十八份至第二十二份發票,是原告目前找得到的相關交通費用支出。”
“以上證據可以證明。原告五年前即著手開始《東土巡游遣唐記》的點校工作。相關點校工作除了有電腦文檔創建的電子記錄作為證明外,還有相關的發票記錄可以證明原告往返于東洋各地收集《東土巡游遣唐記》的各個底本。”
“以上證據互相印證,可以證實原告的點校整理工作真實存在。”
話音落下,宮川坐回在了座位之上。
這出示的第一組證據,環環相扣。
既有電子公證記錄,又有發票印證。
整理得井井有條,看起來幾無可辯駁的余地。
高梨法官聽完舉證之后,隨即轉頭看向法庭的另一側,“請被告發表質證意見。”
在被告席的桌面上,放著宮川展示材料的復印件。宇都宮摩挲著這些a4紙張,站起身來,嘴角泛起冷笑,“對方才原告出示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宇都宮拿起了桌面上的a4紙張,指著其中一張發票的復印件,開口道:“請裁判長注意方才原告出示發票中的購買方。”
發票的購買方,即付款的一方。
卻見這些發票在購買方的一欄上都寫著四個漢字——京都大學。
這……這是何意?發票上面開給了京都大學,又能表明什么?宮川不解地抬頭看向前方,有些不明白為何宇都宮要提出這個事實
然而,就在下一瞬間。
像是有一道閃電在宮川的心中劃過。
這位在知識產權法上拿到年級第一的優等生,突然間懂了宇都宮的意圖,眉毛不由得震顫起來,像想到了什么極其糟糕的后果。
注意到對面那個實習女律師的表情,宇都宮的笑容變得更猖狂了些,“裁判長。這些發票的抬頭都是京都大學的發票抬頭。經查大學的科研經費報銷記錄,可以與原告的發票支出一一對應。即這些原告的這些資金支出,都由京都大學所。”
宇都宮踏上一步,面色忽的變得冷峻道,“本案之中,原告下川是京都大學聘用的教職工,作為未取得終身教職的大學教師,其必須承擔相應的學術科研任務。據此《東土巡游遣唐記》是原告為完成大學法人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于職務作品。”
“同時,經查《東土巡游遣唐記》點校項目已經由京都大學對外向學術振興委員會進行申報立項,已經立項成功。大學對學術振興委員會負有按照標準,完成該科研項目的職責。”
“根據法律規定,主要利用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于法人。”
“同時另據京都大學內部規章,職務作品的署名權由京都大學進行行使。”
“本案之中,下川購買《東土巡游遣唐記》的底本資金來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