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世界往往就是如此諷刺,存在著許多微妙且耦合的關聯。藤村想利用《東土巡游遣唐記》的項目成功,來申請京都大學的榮譽特座教授。而此刻,恰恰便是這課題主持人的項目身份,反而能夠證明藤村具有接觸到下川點校作品的可能性。
“裁判長。”宇都宮即刻站起來反駁道,“原告在故意扭曲關于對接觸認定的證明標準。”
說實話,面前這個叫北原的律師已經有點超過了宇都宮的想象。他完全沒有預料這個實務經驗為零的剛畢業的學生,居然還能知道“接觸+實質性相似”中的“接觸”,并不一定要求具有實際接觸的事實,只需要具有接觸的可能性即可。
對于一個著作權法的門外漢來說,知道這一點,已經足夠讓人吃驚了。
不過,只做到這一點還不夠!
宇都宮開口道,“對于接觸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實質上是浮動的。依據最高裁判所大化36年上字568號先例,接觸可能性的證明標準與作品的相似程度存在關聯,并非一個固定的標準。兩作品的相似程度越高,則接觸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就越低。如果兩作品的相似程度越低,則接觸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就越高。”
“因此,原告僅提出第二組證據來證明接觸可能性,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必須結合兩作品的相似程度來判斷。”
宇都宮的一番話,頓時將問題變成了一個“循環”。
這位法學名教授的話并沒有錯。
比如,一個人控訴另一個人抄襲他的畫作。如果兩幅畫作幾乎一模一樣的話,那么即使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后者接觸過前者的畫作,也會根據過于相似的細節,來推定侵權者曾經接觸過被抄襲的畫作。
然而如果,兩幅畫作存在著極大的差別,例如構圖、光影、光線等都有非常多的不同。那么,法庭就會要求前者更多的證據來證明被控抄襲者確實接觸過他的作品。
如此一來,證明接觸可能性,又必須要仰賴于證明兩個作品的相似程度。
舉證的重點全部被壓縮至一個點上。
北原看著宇都宮的這種安排,嘴角不由得微微翹起。宇都宮真是自信吶,看來是想打一次殲滅戰,畢其功于一役。
這種打法,是有危險的。
因為,倘若在實質性相似這一點的證明上,輸了的話,那就等于順帶也證明了接觸的可能性。
然而從另一方面來說,這也側面說明宇都宮并不想同自己在關于接觸的可能性上做過多的糾纏。因為,藤村的的確確邀請過下川加入《東土巡游遣唐記》的科研項目。要是在這一點上做出大量討論的話,反而會對法官的心證造成不利的影響,讓法官真的認為藤村看過下川的點校作品。
估計宇都宮就是懷著這種想法,所以選擇了這種防守方式。
既然“接觸”的舉證證明,也一同被壓縮到了“實質性相似”那里去了。
那么,下一步就是該要準備舉證證明“相似”了。
這也是這場官司中最重要,也是爭議最為重大的一部分。
北原坐在位子上,利用這短暫的空隙片刻,微微養神,捏著眉心,準備接下來即將發生的激戰。畢竟,前段時間在看守所的多番疲勞審訊,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對自己造成了影響。
此刻,高梨法官正在裁判席上翻動著證據冊。按照證據目錄,接下來原告該準備舉證證明兩部點校作品的相似性了。從證據目錄上看,原告提交了大量的材料。她隨即望向了身邊席上是十來冊厚厚的比較報告、分析,還有圖例,這是整整高達七千余頁的證明材料。
“原告代理人。”高梨法官開口道,“合議庭已經注意到你們在證據提交上,就實質性相似的證據,了諸多證明材料,有七千頁之多。但鑒于在庭審之中,無法逐一詳盡列證如此龐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