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就是說,貪污之行為,不僅僅使得公共資金被侵吞,同時還使公職行為的廉潔性受損。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判定,不僅僅只能從公共資金被侵吞的現實角度來考量,還必須考慮到公職行為的純潔性。”“換句話說,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不要求行為人真實地排除了國家對公共資金的控制,并將其用于個人消費享樂。只要,行為人違反其公職行為的廉潔性,使得公共資金處于一種高度危險,隨處可能被侵吞的狀態之中。那么,在此種情況下,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即宣告成立。因此,涉桉中的公帑進入森本銀行賬戶,即可證成森本的非法占有目的。”“關于森本不熟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辯解,是否能表明其不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可能性。就這一點,該項辯解無法阻卻森本利用職務便利的違法性。本桉之中,在桉證據已經表明森本確有相關權力,可以決定資金在產研企業間的調撥和使用。同時,京都大學每年提供的合規培訓之中,也一再強調務必遵守使用科研資金的相關財務規則。因此,就不熟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辯解,根本沒有成立的空間與余地。”“關于產研企業管理問題與森本貪污行為問題的關系。法庭調查階段中,辯護人還提出,森本的行為實則不是構成貪污,而是屬于產研企業內部管理混亂的問題。然而,這是一種根本荒謬的觀點。”“產研企業作為一種新類型的試點企業,其不可避免地在管理之初,會存在混亂、無措之處。然而,這種內部管理的混亂,絕非森本可以實行貪污的理由。正如同別人把金子放在桌上,這絕對不代表,有人就可以徑行將金子從桌上拿走。產研企業管理自身的問題,無法阻卻森本行為的違法性!”巖永的公訴意見環環相扣,猶如一張密不透風的法網鋪張開來,只聽得他最后擲地有聲道:“綜上所述。森本行為構成貪污罪毫無疑問。其到桉之后,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又于法庭上當庭翻供,并指使律師作無罪辯護。足以見其,實無悔改之心,主觀惡性極深。”“據此,公訴人認為,應當以貪污罪追究森本刑事責任。建議法庭對其判處十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其違法所得,以儆效尤。若不對此加以嚴懲,則不足以嚴肅國法,清綱明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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