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發放數額則不能超過2000萬円。”“被告人森本在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兼職擔任研究執行經理,負責工資獎金發放事宜。其在明知上述對績效工資存在總量限制的情況下,仍然以各類發票向會社報銷或采取其他手段,套取公共資金,并將其發放至會社研究員的個人賬戶之中,同時森本亦在超量發放研究資金的過程里,私分、侵吞約12340231円研究資金,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狀!”千賀子的聲勢咄咄逼人,這位女檢察官似乎要將上次所敗退的臉面,全部再追回來一般,只聽得她的聲音高亢而又激昂,繼續道:“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第一組證據。第一項證據,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出具的《關于森本任職情況的說明》,第二項證據,森本與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簽訂的雇傭協議。第三項證據,森本與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的工資發放記錄。上述證據證明,森本在上列會社從事職務,負責有關工資發放事宜。”“第二組證據。第一項證據,京都大學工學部與倉橋會社簽署的《項目研究合作協議》。第二項證據,京都大學行政事務處曾經出具的《關于同意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作為產研合辦企業的批復通知》。第三項證據,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制定的《研究員工資發放管理辦法》。第四項證據,同樣是會社制定的《績效工資計算細則》。”“以上證據,表明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屬于產研合辦企業,無論是其與京都大學簽訂的研究協議,還是其內部的公司管理辦法,均規定績效工資不得超過支出公共資金的20%。”“第三組證據。第一項證據,會社研究員小玉千裕、內山政人、內藤美紀、小田內晶子、平島裕唯、石坂雅一、巖城葉月、高本市衛、冢本修三、磯崎翔平、中山信也、河田夏樹,十二位研究員與會社的雇傭協議。第二項證據,上述研究員的銀行賬戶流水記錄。第三項證據,研究員績效工資對賬統計表。第四項證據,研究員績效工資發放記錄。第五項證據,關于研究員績效資金的統計說明。”“以上證據表明,十二位會社研究員在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任職,其從會社直接或間接領取的資金,已經超過了公共資金20%的限制。”這位女公訴人剎那間在庭上拋出一連串的證據,只見得她再更進一步說道:“第四組證據。第一項證據,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的會計憑證賬簿。第二項證據,神谷人力會社與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簽署的《人力資源協議》。第三項證據,森本與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的財務吉野青延的line聊天記錄、語音、手機信息往來。第四項證據,倉橋電子儀表有限會社與神谷人力會社的銀行流水”“上述證據證明,森本采取多種手段套取資金,用作發放績效工資。第一,其直接通過虛假發票,向會社報銷套取資金。第二,其借用會社名義與神谷人力公司簽訂虛假的人力資源協議,在將公共資金套取至神谷人力會社后,又將該筆資金發放給上述研究員的個人賬戶。第三,森本還向會社財務吉野青延假稱需要補繳社會保險,再度套取資金存放于其個人賬戶,準備用作發放研究員工資。”“通過上述三種方式,森本合計侵吞約12340231円研究資金。現經偵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森本行為理應受國法嚴懲,才能以儆效尤!”千賀子的聲音回響在法庭之上,厲聲指控著森本的犯罪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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