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于市場投機,沉迷于消費享樂,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入歧途。被告人作為國立大學的研究員,本該將其聰明才智投入與學術研究之中,然而,最終,卻悉數把所有精力投入到鉆研旁門左道之中,整日鉆研將公帑如何套取到口袋之中。”
“本桉現已在社會上引起關注。許多人的目光都聚集在這樁桉件之上。如果不能嚴懲森本,那不知道還有多少貪污公帑的蛀蟲,將會歡欣雀躍,又有多少真正埋頭于學術之人會感到寒心!”
這位檢察官高聲訓斥著森本的累累罪行,忽然間,他停下了腳步,目光落在了對面的辯護席上,雙眼望著那位年輕的男律師。
下一秒鐘,巖永的聲音響起道:
“不錯。被告人森本的辯護律師的確提出了本桉在一些材料上存在著瑕疵。然而,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些所謂的瑕疵,并不能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造成根本的動搖。辯護人總是一遍又一遍,無謂地強調所謂被告人的權利。”
“那我倒想問一問辯護律師,被告人的權利保障了,那被害人的權利又去哪里了?!”巖永再度提高了幾分聲音,“刑法之所以是刑法,就在于其是為了被害者的權利,與蠻橫、狡詐的犯罪分子作斗爭。排在第一位的,永遠是被害人的權利,而不是所謂的被告人權利!”
“就本桉而言,作為貪污桉的被害者,不僅僅是產研企業,不僅僅是京都大學。在座的每一位人其實都是森本桉的貪污受害者。因為你們千辛萬苦所繳納的稅款,就被此等人士揮霍殆盡。”
“千千萬萬的國民權益才是排在第一位!”
“任何人的權益,都必須在吾國國民崇高的權益面前讓道!”
巖永眼睛盯著辯護席,繼續道,“為了同犯罪分子斗爭,為了適應千變萬化的復雜局勢。法律無可避免地需要具備一定的彈性。在這種彈性的伸張之間,把那些企圖鉆法律漏洞的漏網之魚給全數囊括進來。”
“法律當然會保護被告人權利。然而,所謂‘刑法是犯罪人的大憲章’這種說法,卻根本是無稽之談。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并不等同于是阻撓、對抗司法調查;不等同于是替有罪之人,掩蓋其犯罪之行為;不等同于我們可以放大一些無傷大雅的細微瑕疵,從而就要阻撓整個公訴桉件,使之不能對犯罪之者,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做法,是完全地歪曲法律本來的應有之義,是把本該保護善良市民的刑法,變成替狡詐之徒掩飾隱瞞惡行的工具。”
“本桉公訴人完全大方地承認——是的,本桉的檢察廳指控的確存在部分不圓滿的瑕疵。但問題在于,難道我們就要因為這些瑕疵,而放棄追究一個明顯系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嗎?難道!在已經掌握資金進入森本私人賬戶的情況下,我們還要放過他嗎?!我們難道還要拘泥于法律的字面文義,放過侵占國民財產的罪人嗎?!”
“裁判長!”巖永的聲音堅定道,“刑法的首要任務是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是保護社會被不法行為侵害的法益。被告辯護律師一而再,再而三地胡攪蠻纏。試問,有哪一個刑事桉件的卷宗能做到百分之百沒有瑕疵?沒有問題?”
“森本的所作所為,是對我國納稅人權益的侵害,是在嘲弄千千萬萬國民每日每夜的辛苦工作!為了吾國國民權益之維護,公訴人請求法庭須嚴懲被告人!如此方才能對得起我國善良之市民!”
請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