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玉井美希子是京都大學生命科學系的博士生,于今和五年從京都大學獲頒博士學位。其在讀博士期間,向有關學術期刊發表了《在增強拉曼光譜下的蛋白質與核酸二級結構研究》《關于磷酸基團定向分子在蛋白質的酸化現象》兩篇論文。后接受兩論文的tresearch于今和五年向京都大學反饋涉桉兩篇論文存在抄襲。隨后京都大學組建調查組,具體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定學術委員會建立了由生物學專家參與的調查組。經過調查組投票,多數意見認為美希子上述兩篇發表論文涉嫌抄襲。京都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后作出決定,以原告美希子違反了《國立法人學位授予條例》以及大學內部的《學術不端處理與預防守則》為由,褫奪原告博士學位。后原告不服提起申訴,申訴被京都大學駁回。”“原被告雙方都已提交了就上述事實提交相應證據。其中,原告認為被告在已過舉證期間的情況下,通過第三人提交證據的方式,違反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失權制度。本院認為,在涉桉訴訟對第三人存有較大利害影響之時,其有權利向法庭主動提供證據。不能夠以證據失權制度一概進行否認。涉桉逾期舉證證據系由京都大學調查組專家教授提供,相關證據對于判別調查組成員是否恰當履行有關義務,具有重要影響。本庭對于專家組所提供的證據依法予以采納,不違反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關于原告在庭后提交的資料,因其不作為證據提供,未經雙方舉證質證,故不作為認定本桉的事實依據。”朝倉彥聽到了川田法官念到這里,不由得露出了微笑,還有些緊張的心情頓時平復了一下。看來一些桃色花邊新聞,還是無法干擾這位他手下得意弟子的法律判斷。果然,要看這些歪招來贏得官司,還是不可能的!然而,下一秒——川田法官的聲音繼續道:“對于雙方發表的辯論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第一,授予學位是否為行政行為。依據《國立法人學位授予條例》,國立大學的建立依據法律授權成立。京都大學是由國會第13567號法令依法成立的大學法人。其授予學位的行為是依照國會條例而進行的行為。《國立法人學位授予條例》載明,大學授予學位是為促進國家人才培養,提升東洋教育、科研事業之目的。故此,應當認為授予學位,是國立大學法人依據法律行使上述職權的行為。因此,授予學位屬于行政行為。相對人可依法進行行政訴訟。”“第二,正當程序原則是否適用于本桉。本院認為行政行為的作出必須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其是法治國的天然要求。無論法律是否有對行政行為作出的程序進行規定,行政機關及履行職責的相應組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均應遵守正當程序原則,應當保證相對人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的權力。”“第三,京都大學是否違反正當程序原則。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使行政職能的機關、組織承擔證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本桉中,京都大學作出的撤銷博士學位決定中未具體載明適用的法律依據,存在程序瑕疵。京都大學在對原告進行調查時,是否有如實告知該項調查會導致其博士學位撤銷這一后果,雙方均提交了相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本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材料,無法判明京都大學是否在調查中的確告知了原告相應學位會被撤銷的后果。故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應當視為京都大學舉證不能,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未告知原告后果的情況,京都大學未能保障原告的知情權和申辯權,屬于程序違法。”“現本院宣判如下。”“一、撤銷被告京都大學作出剝奪原告博士學位決定,并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相應行政行為。”“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庭遞交上訴狀,并
第二百九十七章 宣判(二合一)(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