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不是,那是故意殺人。如果法律允許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脅時,通過殺別人來保護自己,那法律就要亂套了。這種行為不是瞬間的本能反應,而是為了保護自己,主動去殺人,行為就變質了。洞穴案和今天的案件,不是一個情境。”燕雨搖了搖頭。
“那就看著兩個人都餓死?這種情況不還能活一個嗎?”
“不對”,燕雨搖了搖頭:“如果一個人已經死了,那另一人可以吃他的尸體。尸體的物權和尊嚴權是低位階權利,為了保護生命權,可以吃尸體。或者說有一只大熊貓在,也可以殺大熊貓吃,唯獨不可以殺人吃。”
“我徹底明白了”,陸令點了點頭,法律這東西,說實話,還是很講道理的!
正如燕雨所說,法不強人所難!
兩個人在洞穴里,誰也沒權利殺誰,但是可以比看誰能熬,熬到最后的,可以吃另一個人的尸體,但不能殺人。
和燕雨聊完,陸令謝過燕雨,走向游少華那邊,小聲和游少華說道:“游隊,懂法還是很牛逼的啊。”
游少華也小聲和陸令說道:“怎么樣,你也打算考個法考?”
“不不不”,陸令搖了搖頭:“我是覺得,以后可以和燕雨這樣的組個隊友,有不懂的就問她。”
“...”
...
大家在溝通交流,燕達先卻一直在認真檢查尸體,不曾走神。
在他旁邊幫忙的劉儷文就做不到這一點,一邊在給師父幫忙,另一邊在聽燕雨講法律,一心二用,差點遞錯了工具。
現場被動過,所以有些證據也難認定,難度略大一些。
這也是現場勘查最難免遇到的事情。誰都希望遇到的是完美現場,但工地發生事故,第一批過來的肯定是工友,而且第一件事肯定是救人。
不僅是工地的人,就連第一批到達的醫生,也沒考慮過保護現場,醫生的第一要務是救人,若不是第一個病人也垂危,可能會把這具尸體也帶走。
一般來說,救護車里的設備只能搶救一個危重病人,第一輛救護車來的比警車還快,來現場一看,一人垂危,一人完全沒有生命體征,那肯定是救垂危病人。
第二輛救護車來的時候,警車已經到了,警察和醫生一合計,這一位已經死透了,為了留下一些現場,這具尸體就沒帶走。
“頸部無損傷,右前臂下段后內側有4.0cm*3.0cm表皮剝脫伴挫裂傷,系鋼筋所致;右手大魚際有1.0*1.0挫裂傷...腹部有一處鋼筋貫穿傷,面積...肋骨骨折暫時無法判斷,需要帶走核查...”
簡而言之,在這里能判斷的還是太少,死亡原因是嚴重骨折、鋼筋穿刺、器官碎裂使人出血和器官功能衰竭。
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異議,并不一定需要做毒檢和解剖,尸體現在可以帶走了。工地意外死個人,這種事不能說常見,確實每個工地負責人都可能面對的。
很快地,現場勘查的警官也完成了基本的事故調查。
還真的是意外事故,就是對防墜安全器的檢查過于疏忽,吊籠的質量也嚴重不過關。事故發生的重要誘因就是拉的鋼筋太重了!這個電梯標定載重是1噸,但這些鋼筋就有一噸多,再加上兩個人明顯超重。
這邊的工友說,這個電梯放一噸半都沒問題,日常也經常運輸一噸左右的貨物。這就屬于違規操作,日久天長,這次就出了問題,電梯沒有承受住重量,發生了脫落,而一噸多的重量,在超過額定速度后,齒輪錐鼓形漸進式防墜安全器沒有扛住,造成了這一慘劇。
現場除了燕達先之外,還有其他法醫,燕達先給了自己的一些意見之后,就可以走了。這就是大佬的待遇。
燕達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