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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收購,其實是和企業長期發展相違背的一件事情。
一個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會有自己的人力資本、供銷網絡、債務關系,而一旦遭受敵意收購,這些關系都會被破壞,最先倒霉的,就是那些因為公司變動而損失工作、降薪停職的工薪階層,所以,阿美利加的工人工會,一直以來都反對敵意收購。
在他們的眼里,敵意收購就是資本家財富掠奪的手段,說的難聽一點,那就是搶劫。
正因如此,在卡爾伊坎搞出環球航空公司掠奪案之后,阿美利加的許多州,便開始修改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來限制狼王的嗜血手段。
這就像是馬賽克聯盟為了限制喬治麥肯的發揮,把三秒區的寬度擴大一倍,并且設定‘三秒違例’規則一樣;這就像是為了限制威爾特張伯倫的發揮,繼續擴大三秒區,并且頒布‘干擾球’規則一樣;這就像是為了限制勒布朗詹姆斯的發揮,修改‘走步違例’,從走一步算違例變成走兩步才違例,而在發生‘希伯特拿臉撞詹姆斯肘部’的事情后,立刻修改‘垂直起跳防守’規則一樣……
嘶!
似乎哪地方有些不對?
誒!
反正就這意思嘛!
絕大多數的時候,法律都是為了保護弱者而存在的,而在各州修改了自己的公司法后,敵意收購的行為,便下降了不少,就拿賓夕法尼亞州來說,新公司法案規定了,作為被收購對象的公司,有權在‘惡意收購’計劃宣告后十八個月內,占有股東出售股票給‘敵意收購者’所獲的利潤,股東連錢都拿不到了,那他們也就不愿意搞事情了。
可問題是,敵意收購的行為因為立法的原因逐漸下降,但敵意收購的兇狠程度,那可是隨著立法的限制而不斷飆升——既然法律規定被收購對象可以占有股東出售股票所獲的利潤,那我們就不讓惡意收購的行為被判定嘛!
之前惡意收購,都是公司對公司,那么現在,私募基金操盤一切。
當確定使用狙擊式公開購買這一手段后,想要脫手股份的股東,直接把股份轉賣給相應的私募基金就行了,這一步若是非要用法律界定,那就是股東減持,私募基金覺得目標公司發展良好,可以長期持有,于是接盤。
這種行為算惡意收購嗎?
不算!
把手中股份出售給多家私募基金,讓他們持有的股份不超過披露紅線,算惡意收購嗎?
也不算!
因為這是出售股份!
壓根就沒有收購方出現!
怎么算惡意收購呢?
如此一來,想要拋售股份的股東已經用減持的名義跑掉了,在此之后發生任何敵意收購案件,被收購的對象都沒法占有股東出售股票所獲利潤。
因為我是先減持脫手,跑了之后,才有公司對你們進行惡意收購,而那些為了錢的私募基金瞧見對方開價不錯,同意收購邀約,然后才開始搞事情。
甭管是從行為還是法律上來看,這里都是兩個案子。
就算被告上法庭,就算法官陪審團都知道,這就是惡意收購的操作環節,但他們也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前股東拿錢跑路,因為規則允許,完全合法。
如果這都不合法,那也沒人開公司了!
減持都不允許,那我開公司干啥?做善事嗎?
當然了,前股東合法了,那么私募基金其實就違法了。
但沒有任何一家私募基金,會怕被收購對象卡住自己的利潤。
因為那些敢搞事情的家伙,都已經在墓地里埋著了!
這些有想法又想做的家伙,不可能只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你敢卡我的利潤,我就敢打你家的公司,打得你股價暴跌!打得你業務停滯!
你想卡我十八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