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以何亡?
這是扶蘇思考了整整五年,如今已經進入第六年的問題。
結合后世史家觀點,以及自己這幾年來的親身體驗,扶蘇將這個問題歸結到了五個可能的方面。
首先是道德因素。
這是整個歷史中,一直為歷代儒家學者最重視的觀點。
其中最著名的當屬因被收錄入《史記》而廣為流傳的賈誼《過秦論》“秦以區區之地,千乘之權,……。然后以六合為家,崤函為宮,一夫作難而七廟隳,……。何也?仁義不失而攻守之勢異也。”
這個論點不能說是完全錯誤,但至少是有失偏頗的。
秦朝的統治是否是殘暴的?
單看始皇為修筑長城、驪山墓、阿房宮而發動的大規模徭役,以及無數被判終生苦役的罪犯(城旦舂、隸臣妾和鬼薪白粲都是無期徒刑,只會逐漸從城旦舂往鬼薪減刑),還有名目繁多幾乎可以寫成一部專業著作的死刑方式,就可以看出秦一代的確是有著殘暴的刑罰和剝削的。
然而有一個設想是可以成立的如果其他國家擁有秦的實力,那么它們的所作所為也許與秦相比,不會有多大的差別。
在現代人看來極為殘酷而無法接受的肉刑,對于秦以及它之前的時代人民而言,是司空見慣的。
只以之前所說的棄灰律做例子,在商代棄灰于道是會斬斷右手的,而在秦代只是刮掉胡子眉毛而已,這已經說明了至少在某些律令上,刑罰是在減輕,而非加重的。
至于名目繁多的死刑,也基本上并非是秦原創的。
比如炮烙、鑊烹等刑罰,經常見諸戰國其他國家的記載中,著名的就有周夷王烹殺齊哀公。
秦之前有紂王烹伯邑考,秦之后有項羽烹殺周珂、明宣宗烹殺朱高煦。
另一個最顯著的例子就是漢代。漢承秦制,可不僅僅是繼承了它的郡縣制。
從出土的法律文書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直到漢文帝改革刑制之前,漢代的刑罰相比秦代是沒有減輕的。
翻看文獻可以得倒一個很有意思的結論,儒家大本營,齊魯之地的王似乎是猶為鐘愛烹殺這樣嚴酷的刑罰的。
甚至在“刑亂國用重典”的指導思想下,可以謹慎地認為,在漢代的早期,刑罰的殘酷程度相比于秦代是有一定程度的加強的。
因此與其說是儒者們反對秦是由于它的嚴刑峻法,不如說是反對秦更為有效地推行了苛政,以及秦一直堅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至于享有特權的少數人也同樣成為了“受害者”。
緊隨在第一點之后的,同樣是道德論者的一個特殊論點。那就是秦之亡,還在于關鍵人物的智能缺陷。
秉持這個觀點的,并最為全面闡述的同樣是賈誼。他在《過秦論》中毫不客氣地指出“三主惑而終身不悟,不亦宜乎?”
賈誼認為,秦始皇剛愎自用不肯納諫,秦二世同樣如此,而子嬰則軟弱和生性孤獨——趙高在殺二世將子嬰奉為王時,并沒有給他“皇帝”的尊稱,因此一貫認為子嬰不為三世。
《漢書》的主要作者班固同樣認為二世極為愚鈍,說他“人頭畜鳴”。但對于始皇帝,他雖然將其稱為呂政——以誹謗他的出身——卻稱贊始皇“蓋得圣人之威”,認為他所創建給后世君主的政治制度是十分優秀的。
同時,班固也為子嬰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褒揚,認為他盡管表現出軟弱和缺乏鍛煉的性格,但至少他有勇氣殺死趙高,認為“嬰死生之義備矣”。
這個觀點看似客觀,但其實是儒家從道德上批判秦朝的思想的自然延伸正因為秦朝苛政害民,所以他的統治者自然得不到上天庇佑,而成為有缺陷的人。
這種因果倒置的結論,是唯心主義的正常邏輯。
對秦朝滅亡進行的第三點總結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