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甚至時不時有王府官員欺凌藩王的現象出現。
但就整體而言,活躍于京城朝中的言官并不太敢肆無忌憚的攻擊藩王,畢竟朱元璋定的祖制就在那里放著。
藩王的權力雖然已經被削減得再不復明初,但皇帝還是隨時可以拿《皇明祖訓》上的條例追究言官的責任。
至于藩王犯罪,那更是宗室子弟不可動搖的司法特權。
終明一朝,如無皇帝特旨,普通司法部門是絕不能緝拿、審問藩王的,更不用說是定罪了。
《大明律》中“八議”的第一條就是“議親”。
藩王犯罪,法司要奏聞皇帝,不得擅自提審,在皇帝頒布推問的圣旨后,方才能開列宗室所犯罪狀,及應得之罪奏。
然后又必須經過五軍都督府、四輔、諫院、刑部、監察御史、斷事官集體會議,議定奏聞皇上,方可定罪。
即使其罪當誅,也得謹慎言辭,僅云“準犯依律合死”,最終交由皇帝裁決。
皇帝必須當面詢問藩王的違法行為,如果說確實屬實,則還要與在外或在京的諸親商議,最后才能定下判決結果。
當然《大明律》中的“十惡”,也就是謀反、謀大逆、謀叛、謀背本國、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并不在“議親”之列。
這就意味著,只要藩王的罪行不是直接威脅統治秩序,或者嚴重破壞倫常關系,就可以在法律上享受特別議處的對待。
而在古代,統治階級一直視皇家顏面高于一切,除非是極特殊的情況,否則根本不可能允許司法部門插手皇家之事。
至于量刑原則,更是充分體現了儒家的“親親之義”。
《皇明祖訓》中明文規定,藩王“雖有大罪,亦不加刑”,藩王犯罪,最重則降為庶人,輕則戒諭即可。
即使明孝宗、明世宗和萬歷皇帝都嘗試著把藩王納入《問刑條例》的犯罪主體之中,卻仍舊秉持了《祖訓》的量刑原則,對藩王處罰幾乎沒有或很輕,對下層宗室也僅是削爵革祿,或是圈禁高墻。
朱翊镠的特殊之處就在這里。
這回朱翊镠去南方,是朱翊鈞下的明旨,言官即使對此不滿,也不會真刀實槍地去彈劾潞王。
“議親”讓他免于受朝臣指控,更讓他的生死榮辱都握在朱翊鈞手里。
更妙的一點是,朱翊镠他還尚未就藩,所以有些對藩王的禁錮規則,譬如藩王無詔一律不得出府,對他都暫時不起作用。
除此之外,朱翊镠還有一個看不見的優勢,那就是李太后尚且還康健地活著。
誰要是來說一句潞王的不是,那便是在挑撥天家兄弟。
因此張誠雖然或許對皇帝不把海貿的差事派給司禮監而暗暗地感到失望,但他絕不敢像他方才議論科道官一樣詆毀朱翊镠。
更何況,根據歷史,萬歷皇帝最后在萬歷二十四年將張誠發配孝陵的直接原因,就是因為他被言官告發,違禁和李太后的娘家武清侯家聯姻。
即使是從這一點上來講,張誠也不會單因為一樁海貿的差事去誹謗朱翊镠,他的動機實在是還不夠充分。
朱翊鈞微微笑道,
“甚好,言官的奏章你一律替朕壓著,除非閩浙粵三省明天就要聯合起來造反了,其余一切詆毀潞王一行人的議論,無論言官說了甚么,你都不必再拿到朕跟前來了。”
張誠依言應下,又笑道,
“只是前兒個奴婢聽慈圣老娘娘念叨,說這都快過年了,潞王殿下出去了兩個月,孤身在外,老娘娘心里難免有點兒不放心。”
朱翊鈞知道張誠這是在為李太后打探自己的態度,于是回道,
“朕知道這差事一時半刻辦不完,老娘娘若是不放心,不妨寫封家信問候一下四弟,至于四弟想不想回宮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