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呀,就是貴妃娘娘不說我也知道。”
鄭貴妃順勢追問道,
“咱們家可沒有開鋪子罷?”
鄭國泰笑道,
“沒呢,沒呢,鹽、茶、典當、放債、販鈔、酒肆、邸店、牙行,咱們家是一樣不沾。”
“就是太祖爺現在忽然活過來,見了咱們一家,不說贊不絕口罷,那總也是不忍心重罰懲治的。”
其實朱元璋在建國之初,就對皇親貴戚經營商業作出了明確規定。
依照明初制度,凡公侯內外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子弟家人奴仆于市肆開張鋪店、生放錢債、及出行商中鹽興販貨物。
這一規定原來是為了遏制外戚勛臣利用特權進行商業營利,但實際在宣德以后,使用特權經商便已在大明的勛戚之中蔚然成風。
到了晚明,外戚不但公然涉足于大明的各種行業,而且由于其具有一般商人所沒有的封建特權,國家專賣等可以賺取暴利的行業也大量為外戚所染指。
首先就是鹽業,明朝實行開中法,一般商人憑鹽引到鹽場支鹽,運發散賣,利息可達十分之五。
朝廷對于商人行商中鹽有著嚴格的規定,即每人每次獲得鹽引最多不得超過三千。
可是外戚勛臣們卻不但可以憑借奏求獲得更多的鹽引,還可以憑借權勢進行“賣窩”,壟斷市場提高鹽價。
茶業亦是如此,明朝在建國后恢復了茶葉專賣制度,嚴格控制茶的生產、流通、銷售等,以此來達到制西番而控北虜的目的。
在明律中,朝廷對私販茶鹽的懲處特別重,嘉靖十五以后,又將販賣和運送茶葉到邊境的人以“通番”論罪。
而外戚們卻憑借特權私販茶葉,不止私販,甚至以私馬竄“番”,冒支上茶,還對茶戶進行強迫勒索,以致晚明召商中茶之法阻壞不行。
除了國家專賣行業之外,晚明外戚最喜歡經營的還是典當及放債。
晚明的典當其實是一種變相的高利貸,利潤極高。
經營典當行業必須擁有比較雄厚的資本,當鋪不僅需要篤定的店鋪,還需要存放所當物品的倉庫。
如此既要占用倉庫,費力保管,又影響資金的周轉,定然不是一個普通商人能隨意經營得起的。
明律規定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并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
然而這些規定在皇親國戚們面前幾乎形同虛設,外戚不但倚仗特權違禁取利,而且外戚放債的利率總是高于朝廷規定的利率。
至于販賣鈔錢,也是利用政策漏洞和特權牟取暴利。
自洪武八年印行“大明寶鈔”后,明朝對貨幣的使用情況是銅錢與紙鈔并用。
雖然明廷嚴格管理銅錢和紙鈔的鑄造和發行,嚴令禁止販賣和私造,但是由于朝廷濫發寶鈔,到了洪武后期寶鈔便逐漸貶值。
到仁宗時,由于紙鈔的貶值,散多斂少,百姓重錢輕鈔,用布帛銀錢交易,鈔法阻壞不行的現象已經出現。但是各地寶鈔的貶值情況是不同的,于是外戚們便利用各地寶鈔之間的差價,賤價收買民間鈔貫,再轉手賣給官府索要高價。
雖然明朝歷位皇帝都下旨禁止過外戚勛臣販賣鈔貫,但是這種情況一直沒有減少。
寶鈔作為流通貨幣的一種形式,實際在景泰年間以后就逐漸退出了民間市場,但是由于明廷在支付官員俸祿等方面仍使用紙鈔,故而紙鈔的販賣在晚明依舊十分盛行。
至于開張酒肆、邸店、牙行,也是外戚用特權私奪民利,要么是奏請皇帝賜店,要么是令家奴強行擠占繁榮地段的商鋪或是運河港口的莊店。
鄭國泰能在鄭貴妃面前信誓旦旦地說鄭家一家店都沒有開,在晚明的皇親國戚中,已經是獨樹一幟的存在了。
鄭貴妃嘆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