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我出色”的惶恐。
何況范明這個睚眥必報的小人確實比他聰明,甚至比他勤奮,比他有遠見,唯一的弱勢在于范明天然不是皇帝,天然不是穿越者,這種“天然”的弱勢差距在封建王朝里可以被放得極大,但是在從大航海躍入近現代的這個過程里可以被無限縮小。
鄭國泰不懂朱翊鈞那滿腦袋的現代人思想,聞言還以為是皇帝在指桑罵槐,忙低眉回道,
“不敢,不敢,這漕運之利的壟斷是多方多面的,這范明的意思,實則是用一方之壟斷,去牽扯另一方之壟斷。”
朱翊鈞回道,
“漕幫的壟斷在于運輸,除了運輸之外,這漕運里頭還有甚么其他利益方呢?”
鄭國泰回道,
“自古漕運必資于造船,而造船必先于辦料,既然運輸是壟斷,造船辦料則亦是壟斷。”
朱翊鈞怔了一怔,道,
“你且繼續說。”
鄭國泰接著道,
“我朝祖制,漕船船料之造辦定額乃‘軍三民七’,其中‘軍三’由運軍辦納,‘民七’來自州縣賦稅,倘或皇上停了清江分廠的漕船修造,那布政司和地方州縣也就不必再收這一項稅費了。”
朱翊鈞一聽,不禁頓時在心里拍案叫絕,這就是讓文官集團左右互搏啊,
“不錯,地方州縣對漕軍能百般容忍,除了沿途販運私貨之利,還有一項便是這船料稅費的征收。”
晚明漕船的“船料”和一條鞭法之后其他的稅費一樣,一概折算成白銀從百姓手中收取,不過這一項改折是從成化十五年開始變更的,和張居正改革并沒有直接聯系。
改折的直接原因很簡單,就是實物征收對農民而言負擔過重,明初時這一項稅費具體是攤派到湖廣、江西、四川等木材資源豐富省份的農戶身上,由農戶親身解運到造船廠。
后來此項勞役實在是難以維持船廠的實際用度,漸漸轉變成了地方州縣先從百姓身上預收“料銀”,再解送到布政司處收貯,等到每年造船之期,由布政司再解送到船廠。
這個過程自然是存在著許多陋規,最明顯的一項,就是鄭國泰方才所說的“木質材料與使用年限”,所謂“年敗壞”絕對是保守說法,朱翊鈞對此心知肚明,無論是松木、杉木還是楠木,無論朝廷下旨統一用哪種木頭造船,船廠都絕對做不到按章辦事。
因為漕船所用木料不同,料價也就不相同,衛所和漕船分廠為了牟取私利,往往會領楠木價格的料銀卻購買株木、雜木木料來造船,從中變相提高維修成本。
好木料本身就屬于稀缺資源,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艘漕船都用上松木、杉木或楠木是絕不現實的。
退一步說,如果船廠當真實打實地按祖制造船,那湖廣、江西、四川的林木早就已經被砍光了,自然生態早在明中期就失衡了,還不等張獻忠降世,西南就已經人去地空了。
既然后來張獻忠在西南確實做了一番事業,那船廠便確實存在普遍的偷工減料,連同州縣和布政司形成了次等統一。
所以朱翊鈞和鄭國泰心里對此是很清楚的,“漕船使用松木、杉木或楠木”并非是一種實際制度,而是一種面對老百姓的稅費法則,其實質和陳蠶永遠領不到的那本該由河南都司支出的四百二十石年俸并無差別,說法一個樣,實際又一個樣,基本上都屬于大明子民特有的雙重思想的產物。
一般而言,地方州縣在折銀之時,會將修造一艘漕船所需的料價按照使用楠木的標準統一定額,再按照這個標準來確定向百姓征收多少稅賦,爾后將白銀解送到地方分廠的時候,再按照船廠購買株木或雜木的價格撈取額外收入。
由于晚明的漕船修造有很大一部分是在分廠進行的,軍衛有司便很容易地參與到這一項共修陋規的集體活動中,從而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