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續的座次排名,雖與往常有小的變動,但總體狀況還在預料之中。
——內史之后,少府成為了第二位被劉弘傳召,賜座朝班的屬衙。
在漢室,內史象征著政權對農耕、關中的重視程度,而少府,便象征政權對百姓民生,以及國防事業的重視程度。
先種田發育,以關中為基本盤,而后富國強兵,提兵北上——與太祖、孝惠乃至于呂后在位時的政治綱領一脈相承。
緊隨其后的第三位,就有些出乎朝臣百官的預料了。
——內史、少府之后,居然是廷尉站了出來,成為漢九卿地位第三的屬衙!
這個安排,無疑算是有漢以來頭一遭!
或許在后世,政權安身立命,得以維護威信最重要的,便是法律;但在漢室,法律的重要性,還遠沒有達到那么高的程度。
即便是漢室在總結秦的慘痛教訓后,施行了‘士不教不得征’‘不教而誅謂之虐’等普法政策,但對于尋常百姓而言,耳熟能詳的法律條令,還是太祖劉邦約法三章的那幾條: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除了這幾條,漢室絕大多數百姓對于‘法律’的認識,也都還停留在以道德為準繩,符以自由心證的程度。
如叛國,在后世妥妥會被炮決的重罪,在此時的百姓認知當中,還只是出于‘華夏貴胄’以及忠義思想,方被否定的‘無德之舉’。
也就是說:在漢室叛國,理論上并不犯法,只屬于‘不道德’——與后世在公交車上,不給老奶奶讓座一樣!
而叛國者究竟會得到怎樣的審判,完全不在法律所規定的框架之內。
這樣的案件,其審判結果就只取決于主審官的自由心證,以及犯罪者的辯詞。
理論上,如果一個人在叛國之后,為自己的行為給出一個合理,且符合時代道德價值的解釋,主審官再被說服,就很可能被無罪釋放!
這樣的局勢,顯然不是劉弘想要的。
歷史上,文帝劉恒為了彰顯自己‘仁德’的一秒,廢除了‘謠言誹謗’罪,促成了華夏史上第一個‘不因言治罪’的法制局面;但在劉弘看來,此事與《許民弛山澤》令一樣,有利有弊,且弊明顯大于弊!
——謠言誹謗罪被廢黜,僅僅針對百姓;當官的、有錢的,以及又當官又有錢的(皇帝),還是要謹言慎行。
這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在百姓眼里,法律,就是官老爺才需要遵守的東西!
——起碼在‘妄議國政’這條罪名上,確實是這樣。
就是在這樣的思想縱容下,古華夏在漢朝之后,居然演化出‘法不責眾’這種嚴重違背法律道德的觀念!
只要大家一起犯罪,就不會被治罪?
如果認可這個看法,就等同于劉弘默認:造反可以,不能一個人,要多拉點人一起!
即便不是穿越者,劉弘也不可能坐視這樣的觀念,在尚處于封建時代的華夏大地存在。
如此一來,劉弘將廷尉放在內史和少府之后,在九卿之中排在第三,也就是顯而易見得了。
——法制思想,必須從始至終貫徹!
歷史上的文景之治,乃至于將華夏大地從戰國的荼毒中,在漢初數十年內快速拯救出來的‘黃老無為’,其最令人稱道的,都永遠是:在合理的范圍內,允許百姓自由發展。
而這個‘合理得范圍’,便是法律所允許的范圍。
百姓想種田,想行商,乃至于搓個蘑菇聽個響,都可以——前提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
種田就好好種田,不能欺壓弱小,侵吞他人土地;行商就好好賺錢,不能披個商人的皮,在深山野林敲同行的悶棍!
至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