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談判雙方在主要問題上已達成默契,接下來事情的進展也就相當順利。
這一次會議決定:
(一)現(xiàn)在兩全權代表會議,圖解釋猜疑,以安大局,特訂條款如左。
(二)開國民會議解決國體問題,從多數(shù)取決。決定之后,兩方均須依從。
(三)國民會議未解決國體以前,清**不得提取已經(jīng)借定之洋款,亦不得再借新洋款。
(四)次日早八時起,所有山西、陜西、湖北、安徽、江蘇等處之清兵,五日以內(nèi),一律退出原駐地方百里以外,只留巡警保衛(wèi)地方,民軍亦不得進占,以免沖突;俟于五日之內(nèi),商妥退兵條款,按照所訂條款辦理。
其山東、河南等處民軍已經(jīng)占領之地方,清軍不得來攻,民軍亦不得進攻他處。至于國民會議辦法、地方、日期等及清軍退兵條款,均于明日續(xù)議。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次會議上,雙方還初步商議了“關于清皇帝之待遇”“關于滿蒙回藏之待遇”各五款。
此事本應在共和制確定之后才會提上日程,如此看來,盡管國體政體形式上要待召開國民會議來公決,與會雙方的確心照不宣地都認為已是確定無疑之事,因而才會著手商議后續(xù)事項。
雙方大概均認為關鍵障礙已經(jīng)突破,因而連日開會,希望一鼓作氣將所有事項迅速敲定。可惜事與愿違,接下來的會議在國民會議的開會地點以及與會代表省份比例等問題上,雙方又出現(xiàn)頂牛。
由于袁世凱來電不愿會議地點在上海,唐紹儀提出,會場在上海,蒙回藏全體反對,宜在北京。
伍廷芳堅決反對在北京開會,認為萬萬不能,如此則毋庸議。
接著唐紹儀又提出漢口、膠州、威海衛(wèi)、煙臺等地,伍廷芳則以交通不便、地方偏僻等理由予以否決,仍然堅持以交通便利、會場易擇、行旅皆安、萬國消息靈通、且兩位全權與各代表接洽亦易等條件好的上海為最宜。
考慮到袁世凱堅持不愿在上海,伍廷芳又提出**備選,唐紹儀亦不贊成。
鑒于民黨堅決反對在北京開會,唐紹儀表示:“我料投票必為共和,但形式上事耳。”伍廷芳順勢道:“一家之事,何必如此爭執(zhí)?今日之事,將近成功,不如以上海為便也。”
于是雙方將議題轉(zhuǎn)到與會省份的比例。一般情況下,到會省份有三分之二以上即可開議。唐紹儀認為,今為特別之事,宜全數(shù)同意。
伍廷芳覺得不能以一二省之故而不開議,雖然如唐所說可以隨時開會,畢竟會期一定而且有限。
唐紹儀仍然認為三分之二未免太少,舉總統(tǒng)亦不如是草草。其他還有蒙古能否算作省之類的具體問題。
會議最終議定國民會議產(chǎn)生方法四條:
一、國民會議由各處代表組成,每省為一處,內(nèi)外蒙為一處,前后藏為一處。
二、每處各派代表三人,每人一票,到會代表不及三人之處,仍有投三票之權。
三、開會日期,各處代表四分之三到會,即可開議。
四、江蘇、安徽、湖北、江西、湖南、山西、陜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云南、貴州代表,由南方發(fā)電召集;
直隸、山東、河南、東三省、甘肅、新疆,由清政.府發(fā)電召集,并由民國**電知該省諮議局;內(nèi)外蒙古及西藏,由兩方分電召集
接下來,南北的代表討論的差不多都是召開國民大會的相關事宜。
既然是開會決定,理論上說就有二種可能。也就是說,一個可能是共和體制,一個可能是君主立憲體制。
對于袁世凱來說,無論做出的決定是共和還是君主立憲都無所謂。
實行“共和”體制,他當大總統(tǒng)。實行“君主立憲”,他還當他的內(nèi)閣總.理,而且是朝廷已盡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