吧,連續發布變革改制的決定。一方面用難得的國家機器,宣傳自己的主張,另一方面,也是想通過立法,將來能對袁世凱形成制約。
南方臨時政.府的這些改革舉措,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建元改歷。
改朝換代了,這是題中應有之義。
(二)限期剪辮。“編發之制”是清朝反動統治的一個重要象征。辛亥首義后,各地群眾即自動起來剪辮。孫中山當選臨時大總統之日(1911年12月29日),南京各界市民就一律剪去辮發,表示慶祝。臨時**成立后,孫中山在致各地的電文中,要求“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凈盡”,說明他在這個問題上的堅決態度。
此后,剪辮的地區或有早晚,甚至也有個別堅持留辮的頑固派,但大勢所趨,剪辮的潮流已是不可阻擋的了。
(三)勸禁纏足。3月11日,孫中山令內務部通飭各省勸禁纏足,令中說:“夫將欲圖國力之堅強,必先圖國民體力之發達;至纏足一事,殘毀肢體,阻閼血脈,害雖加于一人,病實施于子孫,生理所證,豈得云誣?至因纏足之故,動作竭蹶,深居簡出,教育莫施,世事罔問,遑能獨立謀生,共服世務?以上二者,特其大端,若他弊害,更仆難數。曩者仁人志士嘗有天足會之設,開通者已見解除,固陋者猶執成見。
“當此除舊布新之際,此等惡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國本。為此令仰該部速行通飭各省,一體勸禁,其有故違禁令者,予其家屬以相當之罰。”
內務部根據孫令,在通飭各省文中,曾提出下列要求:“已纏者令其必放,未纏者毋許再纏,倘鄉僻愚民,仍執迷不悟,則或編為另戶,以激其羞惡之心,或削其公權,以生其向隅之感。”
纏足,在中國古代文獻中便有記載,不過那時只存在于個別“舞人”中。自五代南唐后主令宮人以帛纏足,舞蓮花中,由是人皆效之。而自宋以后,隨著綱常禮教束縛的加強,纏足便成為婦女應該普遍遵守的規矩。
“因此,放足也就成為婦女從封建桎桔下解放出來的重要標志之一”。在此以前,雖有個別的志士仁人提倡天足,維新派也曾在許多地方設立禁纏足會,但象臨時**這樣,自上而下大規模地禁止纏足,卻是歷史上沒有過的事。從上述令文和辦法中,民主共和派在這個問題上是非常堅決的。
(四)禁止刑訊。
刑訊是一種封建野蠻作法,孫中山在禁止刑訊令中說:“本總統提倡人道,注重民生,奔走國難,二十余載,對于亡清虐政,曾聲其罪狀,布告中外人士,而于刑訊一端,尤深惡痛絕”;他要求“不論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種案件,一概不準刑訊,鞠獄當視證據之充實與否,不當偏重口供,其從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毀”。
接著,他又在禁止體罰令中指出:“乃有圖宣告之輕便,執行之迅速,逾越法律,擅用職權,漫施笞杖之刑,致多枉縱之獄者,甚為有司不取也。夫體罰制度,為萬國所屏棄,中外所譏評,前清末葉,雖懸為禁令,而督率無方,奉行不力。頃聞上海南市裁判所審訊案件,猶用戒責,且施之婦女。以滬上開通最早,四方觀聽所系之地,而員司猶踵故習,則其他各省官吏,保無有乘民國初成,法令未具之際,復萌故態者。”
他著重申明:“不論司法、行政各官署,審理及判決民刑案件,不準再用笞杖枷號,及他項不法刑具;其罪當笞杖枷號者,悉改科罰金拘留。”民國風云人物演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