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各人唯唯聽命而散。其時陸子興(徵祥)并未與議,(《陸徵祥傳》一書所記與事實不符,且說我與慕韓主張即行承認,不必商議,更屬無稽)。
越日總統召我入府,他說:“我已逐條細閱批示,你與子興即照此商議。”
覺書分五項:
第一項、關于旅大南滿鐵路展限問題;
第二項、內蒙古東三省路礦、添置商埠問題;
第三項、日本將來把德國青島租地,仍歸還中國,惟在山東德國取得的權益,及膠濟鐵路等,應由日本繼承;
第四項、南滿及內蒙須建設鐵路,吉奉兩省應準日本人內地雜居,及福建省不能讓與第三國,漢冶萍鐵礦鐵廠中日合辦,并開發相連的鐵礦,建浙閩鐵路;
第五項(注:希望條件)、一、聘用日本人為軍事顧問。二、合辦兵工廠,中日兩國用同一之軍械。三、聘日本人為主要省市警察教官。四、中國小學校雇用日本教員。五、日本僧人許在中國內地傳教(大旨如此,條目字句次序容有錯誤)。
總統逐條用朱筆批示,極其詳細,并囑開議時,應逐項逐條議商,不可籠統并商。現只能記其大意如下:
對第一條批:此本于前清中俄協定東三省會議時,已允繼續俄國未滿之年限,由日本展續滿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將來若能收回,對于年限沒有多大關系,此條不必爭論。
對承認德國利益問題批:應雙方合議,何能由日本議定,由我承認,這是將來之事,不必先行商議,可從緩議。
對于合辦礦業批: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與國人自辦。
對于建造鐵路批:須與他國借款造路相同,鐵路行政權,須由中國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與以管理借款之會計審核權,惟須斟酌慎重。
對于開商埠批:須用自開辦法,并應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來,反客為主。
對漢冶萍鐵礦廠批;這是商辦公司,**不能代謀。
對浙閩鐵路批:須查卷,似與英國有關。
對福建讓與批:荒唐荒唐,領土怎能讓與第三國。
對內地雜居批:治外法權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雜居。
至第五項則批:此項限制我國主權,簡直似以朝鮮視我,這種條件豈平等國所應提出,實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覺不妥,故注“希望條件”,不理可也,萬萬不可開議,切記切記(兩句加朱筆密圈)。
越兩日,高尾通譯官電話問我,何時開議?余答以貴公使沒有將覺書交與我總長,何能開議?蓋諷其直遞總統,有軼外交常規也。
次日,日置公使來見孫總長(外長孫寶琦),面遞覺書。
詎孫總長接了覺書,稍一展閱大發議論,并將各條一一指摘,加以評論。
日使笑謂:“貴總長于覺書內容已如此明了,將來商談自更容易。”
言時視我而笑,蓋譏我電話說,未交外長,從何開議之言,分明是謊言也。
孫總長與日使會談筆記(此是外部慣例向來與各使會見都有筆記)呈閱總統,總統閱后大不為然,謂:“我已囑咐不要籠統商議,慕韓(孫字)何以如此糊涂,初次見面即逐條指摘,發議論,以后何能繼續商議。慕韓荒唐,太粗率,不能當此任。”
當晚即囑楊杏城(政事堂左丞)征得陸子興同意(時陸任高等顧問),翌日即令陸徵祥任外交總長,孫調稅務處督辦。外人稱其敏捷,日本則有后言。
到一月下旬,在外交部大樓開議,出席者,我方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秘書施履本,日方公使日置益、一等書記官小幡酉吉,通譯官高尾亨。
我國陸總長以此次會議關系重大,聚精會神,從事討論。
首次會議,日本公使先致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