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接著,袁世凱的操弄工具國民會議事務局,又連續發電各地,列舉如下:
“各省將軍巡按使鑒:堂密,查關于選舉機密事件,視為國家機務之一,應行確守秘密,責成專員管理,俾免漏泄等因。業經呈奉大總統電令遵行。并于八月敬日通電查照在案。數日以來關于選舉密件,各地方尚無泄漏情形。具見貴監督注重選舉之真心。現在國民代表大會選舉事宜,依照組織法應由本局籌備。各長官監督,權責重要,尤異尋常,彼此協商,日益繁多,不得不格外慎密從事。所有關于協商機密事件,自應查照前次呈準辦法,特別注意。誠以國民代表大會為決定國體請愿事件而設,欲收內外相維之效,不能不密籌操縱之方。關于京外官署往來協商之件,實為治亂安危所系,設或稍有泄漏,轉蹈事機不密之嫌。
“而事關國本,密件若傳于道路,尤恐貽政治歷史之污。此節對內對外,動關國家威信。貴監督謀國素忠,務望特派親信人員,嚴密保管。關于國民代表投票密件,其有應飭各具知事及其官署密行之件,仍望隨時聲明機密,俾免貽誤,而維國本。是所切禱。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真。印。”
“各省將軍巡按使鑒:堂密,自《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公布以后,敝局依法籌備,近數日來,通致諸公,明密電報,已不下十有余起。關于解釋條文者用明,關于運用方法者用密,均就愚慮所及,六續瀆陳。計邀大鑒。竊思此次國體問題,關系于國家前途者至鉅。諸公鼎力提倡,遂能全國景從,如水赴壑。默察現在趨勢,已有沛然莫御之機。惟其猝能致此之由,實賴諸公提挈之力。惟《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之規定執行,責任付托于監督者甚專。而敝局籌備之司,不過所以求統一。蓋立法者明知諸公忠誠受國,必能貫徹始終,鞏固國基。際茲籌備進行期中,不啻在最后五分鐘內。
“鰲以輕材,勉附驥尾,所有迭電一切敷陳,純出于內外相維之義。綜其希望,約有四端:
(一)國體改革,系國家萬年永計,諸公封圻任重,登高一呼,必能于法律范圍,運用靈活。果于形式上辦到絲毫無憾,自足奠久安之基。
(二)國民代表大會之組織,既系依政治法律常軌,以解決國體問題,凡關于法律上之形式,除確有十分障礙者外,投票程序,務必表示鄭重。庶對內可以為彈壓反側之資,對外可以杜干涉責言之漸。
(三)法律形式上應從同,故敝局迭將法律條文,詳為解釋,以期全國辦理一致,俾符代表投票制度之精神,特開征誅揖讓以外之創局。
(四)吾國地廣民稠,情形不能一律,故于事實內容,聽由諸公自行運用。以免拘牽文義之嫌,而收推行盡利之效。凡此種種下懷,均系籌備期內之希望。諸公藎籌遠慮,必能諒此愚忱。鰲于迭電奉商事實,計已隨時安籌,確有把握,尚望好音時賜,俾得著手進行,臨電神馳。無任盼禱。顧鰲叩。刪。印。”
“各省將軍巡按使覽本月二十一日奉大總統諭。政事堂交片,第一百五十三號內開,交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本日國務卿面奉大總統諭,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議決:關于決定國體投票標題咨行前來,著交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按照院咨,擬定施行辦法后即將決定國體投票。參政院代行立法院原咨內稱:查《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一條載,關于全國國民之國體請愿事件,以國民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全體之公意決定之。第十三條載國民代表決定本法第一條事件,以記名投票方法行之。第十四條載決定國體投票之標題,由代行立法院議決咨行**。
“本院于本月十九日開會討論,僉以全國國民前后請愿,系請速定君主立憲。國民代表大會投票,應即以君主立憲為標題。票面應印刷君主立憲四字。投票者如贊成君主立憲,即寫贊成二字。如反對君主立憲,即寫反對二字。至票紙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