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代表胡瑛報告了陽夏之戰的經過,及袁世凱派人過來協商停戰的情況。
會議議決,譚人鳳以臨時議長的名義,致函黎元洪都督,追認上海會議提出的承認湖北軍政.府為臨時中.央.政.府的議案,并請黎元洪以臨時大總統的名義,主持執行中.央政務。
會議根據黃興、黎元洪和湖北軍政.府對袁世凱和北洋軍的想法,十二月二日,還做出了“虛臨時總統之席待袁世凱反正來歸”的決議案。
這是個很有胸懷和遠見之舉,為封建專制向民主共和地和平過渡奠定了基礎。
會議開到十二月七日。除通過上述議案外,還通過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于1911年12月3日公布,于1912年1月2日進行過修訂。
以下為修訂后的文本:
第一章臨時大總統
第一條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第二條臨時大總統有統治國之權。
第三條臨時大總統有統率海陸軍之權。
第四條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之權。
第五條臨時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兼任免文武官員,但制定官制、官規,及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專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第六條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七條臨時副總統于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升任之,但于大總統有故障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
第二章參議院
第八條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原案第七條)
第九條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原案第八條)
第十條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原案第九條)
第十一條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
二、承諾第五條事件;
三、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
四、調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五、議決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六、議決暫行法律;
七、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八、答復臨時大總統咨詢事件。
第十二條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議決為準。但關于第四條事件,非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十三條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
第十四條臨時大總統對于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為然,得于具報后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復議。參議院對于復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
第十五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十六條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訂之。
第十七條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第三章行政各部
第十八條行政各部設部長一人為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辦理各部事務。
一、外交部;
二、內務部;
三、財政部;
四、軍務部;
五、“交通部”。
第十九條各部所屬職員之編制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批準施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臨時政.府成立后,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