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望于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復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誤于前,今又何可再誤于后?知其不可而尤而效之,誠不知其可也。如謂法律不妨以命令復也,則亦不妨以命令廢矣!今日命令復之,明日命令廢之,將等法律為何物?且甲氏命令復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廢之?可施之于約法者,又何不可施之于憲法?如是則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隨為轉移,人民將何所遵循乎?
“或謂國人之于元年《約法》,愿見之誠,幾不終日,故以命令宣布為速。抑知法律爭良否,不爭遲速,法而良也,稍遲何害?法不良也,則愈速恐愈無以系天下之心,天下將蜂起而議其后矣!縱令人切望治,退無后言,猶不能不慮后世爭亂之源,或且舞法為奸,授我以資為先例,是千秋萬世,猶為國史增一汗痕,決非政府所敢出也。總之,復行元年《約法》,政府初無成見,所審度者,復行之辦法耳!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無吝教言,俾資考鏡。”
唐紹儀、梁啟超、伍廷芳等則致電駁復,詞意堅決“如此次我大總統依法繼任,政府對內對外,迭經聲明,所依何法?非根據元年《約法》規定程序所衍生之大總統選舉法耶?使三年《約法》而為法也,一法不容二存,則被該法所廢止之《大總統選舉法》,定當非法,云何能依?果爾,則何不于六月九日,開所謂石室金匱以別求元首?夫我總統正位,而國內外共仰為合法者,無他焉,以三年《約法》之不成為法也。又如我公今所長之機關為國務院,國務院者,元年《約法》上之機關,三年《約法》所未嘗有也。三年《約法》若為法,元年《約法》定非法,公所長之院何由成立?今發布院令而中外共許為合法者,無他焉,以三年《約法》之不成法也。揆諸法理如彼,征諸事實如此,則三年《約法》之非法,確成鐵案。”
唐紹儀、梁啟超、伍廷芳等的電文,一語中的。如果按袁氏《約法》,現在的國務院都是非法的,何論其他。
其實,段祺瑞不會不知道,新約法突出的是總統的權力,這恐怕是他也是不能接受的。但段祺瑞實在是不想恢復舊《約法》和國會,于是想效法袁世凱,搞個約法會議,來修訂一個新約法。
這么大的事段祺瑞不與自己這個大總統通氣,就自作主張,黎元洪索性作壁上觀。
舊《約法》和國會是辛亥的主要成果,是民主共和的基石,在革命黨人和有識之士看來,不恢復舊《約法》和國會,就不可能重造共和。
六月二十五日,發生了一件大事。駐滬海軍總司令李鼎新、第一艦隊司令林葆懌、練習艦隊司令曾兆麟發表聯合宣言,為捍衛舊《約法》、捍衛共和,上海海軍宣告獨立。
他們通電全國“自辛亥舉義,海上將士,擁護共和,天下共見。癸丑之役,以民國初基,不堪動搖,遂決定擁護中央。然保守共和之至誠,仍后先一轍,想亦天下所共諒。洎乎帝制發生,滇南首義,籌安黑幕,一朝揭破,天下咸曉,然于所謂民意者,皆由偽造,所謂推戴者,皆由勢迫。人心憤激,全國擾,南北相持,解決無日。戰禍迫于眉睫,國家瀕于危亡。
“海上諸將士,僉以丁此奇變,不宜拘守常法,徒博服從美名,無補于大局,當與護國軍軍務院聯絡一致行動,冀挽危局。正在進行,袁氏已殞。今黎大總統雖已就職,北京政府仍根據袁氏擅改之《約法》,以遺令宣布,又豈能取信天下,饜服人心?其為帝黨從中挾持,不問可知,我大總統陷于孤立,不克自由發表意見,即此可以類推。是則大難未已,后患方殷。
“今率海軍將士于六月二十五日加入護國軍,以擁護今大總統,保障共和為目的,非俟恢復元年《約法》,國會開會,正式內閣成立后,北京海軍部之命令,斷不承受。誓為一勞永逸之圖,勿貽姑息養奸之禍,庶幾海內一家,相接以誠,相守以法,共循正軌而臻治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