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11月,胡適與法學助教卜葛特討論“擇偶之道”,卜氏認為找對象應以“智識平等”作標準。胡適則認為:“擇婦之道,除智識外,尚有多數(shù)問題,如身體之健康,容貌之不陋惡,性行之不乖戾,皆不可不注意,未可獨重智識一方面也。智識上之伴侶,不可得之家庭,猶可得之友朋。此吾所以不反對吾之婚事也。以吾所見此間人士家庭,其真能夫婦智識相匹者,雖大學名教師中亦不可多得。”
江冬秀只要有尺寸的進步,也真使胡適高興。他接家書,中說“冬秀已不纏足”,便立即寫信鼓勵,希望她“在家鄉(xiāng)提倡放足,為一鄉(xiāng)除此惡習”。可惜江氏年已20,足骨早已裹得變了形,放得太晚,已無法改變小腳的模樣了。胡適因此而對舊習俗、舊禮、舊文化猛烈抨擊,對“小腳”尤其深惡痛絕,攻擊唯恐不力,大約與江冬秀直接受害的經(jīng)歷也不無關系。
胡適在結婚前, 1917年夏天回國,曾去江村,想見冬秀一面。結果不但沒有見著,反而引起一些笑話來。
《胡適的日記》中說:“……我親自到江村。他(她)家請我吃酒。席散后。我要求一見冬秀,他(她)的哥哥耘圃陪我到他(她臥房外,他先進房去說,我坐在房外翻書等著。我覺得樓上樓下暗中都擠滿了人,都是要看‘戲’的!耘圃出來,面上很為難,叫七都的姑婆進去勸冬秀。姑婆(吾母之姑,冬秀之舅母)出來,招我進房去。
“冬秀躲入床上,床帳都放了下來;姑婆要去強拉開帳子,我搖手阻住他(她),便退了出來。這時候,我若打轎走了,或搬出到客店去歇,那時便僵了。我那時一想,此必非冬秀之過.乃舊家庭與習慣之過……回到家里,人家問我看見了新人沒有,我只說,見過了,很好。我告訴母親,母親大生氣,我反勸他(她)不要錯怪冬秀。但同去的本家叔公知道此事,傳說出去。人家問我,我也只笑不答。后來冬秀于秋間來看我母親,訴說此事。果然是舊家庭作梗……我至今回想,那時確是危機—發(fā)之時……”
已經(jīng)是二十世紀的年代了,這位二十八歲的老姑娘還躲入床上放下帳子,羞見訂婚已經(jīng)十三年的留洋生夫婿,這在當時卻不能不作為一種趣聞,傳播四鄉(xiāng)。
幸虧胡適善于體諒人,還因此而寫信勸慰冬秀,說自己決不介意,她也不要把這事放在心上,并約定這年寒假回來結婚。
結婚這天,胡家賓客如云,喜氣盈門。胡適是個新人物,要改革舊婚禮,提出了七條:不擇日子;不用花轎、鳳冠、霞帔之類;不拜堂,以相見禮代之;不拜天地;不拜人,以相見禮代之;不用送房、傳袋、撒帳諸項;不行跪拜禮。另外還有一條“親友送賀禮一概不收,惟可收賀聯(lián)耳”。其中“不擇日子”應該是指不選所謂“黃道吉日”,
那一天其實是胡適的陰歷生日。婚禮前胡適自擬另一對聯(lián)為“三十夜大月亮,廿七歲老新郎”。當天他正好滿虛歲27歲,“三十”乃是陰歷十七日,所以可以看見“大月亮”。
胡適的幾“不”基本做到了,只是由于母親堅持,在祠堂拜了一次祖先,向祖先牌位行了三鞠躬禮。婚后兩個月,胡適寫信給美國女友韋蓮司小姐,宣告“自創(chuàng)了婚禮的儀式”,除了廟見這一點,“我母親同意了我所有的改革”。
可是在《歸娶記》里,卻承認“此次婚禮所改革者,其實皆系小節(jié)”。
“吾國婚禮之壞,在于根本法之大謬。……根本的大謬為何?吾國婚禮,自稱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實若真能辦到這八個字,亦未嘗不有好處。今之訂婚者,皆取決于無目的算命先生,及泥塑木雕的菩薩。父母不敢自信其耳目,又不敢信媒人之耳目,于是委責于瞎子及泥菩薩。而不知婚姻之事,父母媒妁即能真用其耳目心思,猶恐不免他日之悔。況不用其耳目心思而乞靈于無耳目心思之瞎子菩薩乎?此真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