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都宮得意地翹起嘴角,欣賞著眼前勝利的場景。只見得原告席上的北原,正打開著手提電腦,似乎正在迅速瀏覽著方才法庭呈現出的電話號碼簿一案。沒用的。宇都宮內心冷笑了幾分。臨到場才來閱讀自己呈交給法庭的外國法判例,這絕對在時間上趕不及。在這種依靠外國法判例輸出彈藥的場合,比拼地是法學知識的廣度和深度。從大學剛畢業的小鬼,不可能具備應付這種場面的能力。宇都宮正準備從被告席上坐下,就在這個時候,一個男聲從身后傳來。“裁判長。”這熟悉的男聲,此刻卻猶如鬼魅般砸響催命鐘的鈴聲。宇都宮眉頭一抖,立刻回過身來,在看到那個男律師站起來后,身子不由得猛地一僵。面前的這個場景,有些超乎了宇都宮的想象力。北原表情十分淡然,望著審判席,開口道,“方才被告代理人對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并沒有展示全面。盡管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中認為獨創性具有對原創性的要求。但是,被告代理人卻對原創性的要求程度避而不談。”“請裁判長注意該案裁判文書第二節,第a段。奧康納**官明確載明,所謂原創性的要求僅僅包含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即可。無論該等所謂‘創造性’是否重要抑或明顯。只要包含微小數量的創造性,便已足夠。”“本案之中,下川通過對文本進行添加注釋,對遣唐記中所發生的事件,提供了相應的歷史背景和發生原因,給出了作者個人化的解釋。其顯然已滿足‘最低限度’的創造性要求。即使是遵照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遣唐記的點校稿也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宇都宮沒有想到北原竟然能如此之快的做出反應。如果不是眼前站著的人確確實實是一個二十來歲的小毛孩,宇都宮恍然間還會認為,站在對面的是一個久經知識產權訴訟的老手律師。這個北原到底是踩了多少狗屎,才能夠碰大運,這般臨場反應過來!宇都宮立刻再度反駁道,“原告方才對于電話號碼簿案的觀點理解顯然并不正確。事實并非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問題的核心是在于原告對于事實的采集是否具有原創性。其中,最重要的區分標準,是其究竟是讓事實材料就那樣擺著,讓‘事實自己說話’,還是添加了自己的文字,由作者本身的創作文字進行說話。”“以這個標準來看,下川的注釋顯然是屬于前者。其注釋多為直接引用其他史料的原文。自己亦沒有添加任何現代文字的注解。顯然不具有所謂的創造性!”這位法學教授再度發起兇猛的反擊。北原上前一步,看向審判席,“裁判長。請再度關注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盡管該案否認事實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但其亦承認對事實的編集,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會受到版權保護。只要對于事實材料的收集整理,使它們能夠更有效地被讀者所進一步利用,那么即有存在版權的可能性。”“下川在本案之中,通過點校活動,令漢文典籍能夠更進一步被讀者所閱讀和理解,已經符合獨創性的要求!”“請合議庭注意!”宇都宮立刻反駁道,“原告代理人方才又在曲解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宇都宮隨即拿起了被告席上的一本遣唐記,一頁頁地翻動起來,“請各位注意看到。遣唐記經過點校之后,仍然是漢文原典。其中的漢文句式構造,與現代東洋文字的語法仍然存在根本不同。也就是說,即使是普通人也難以閱讀遣唐記的點校版本。”宇都宮展示著遣唐記內的一頁頁文字。上面全是密密麻麻的漢文書寫。對于沒有接受過漢文學習,且進一步學習到一定程度的人,的確無從直接下手閱讀遣唐記。“遣唐記仍然是小范圍的點校作。只有極其專業的文史學者,才能夠對其進一步閱讀。”宇都宮補充道,“
第九十三章 最低限度(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