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長。”宇都宮冷笑道,“方才原告代理人認為只要文本創作是在獨立完成,且付出辛勞的情況下,就能符合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這一點是完全的不正確。”“剛才原告代理人也復述了法律對作品的定義,亦即作品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進行復制的智力成果。”宇都宮故意揚了尾音,重重地強調了這句定義的最后幾個字,“智力成果四個字,已經說明,僅僅只是付出勤勉的勞動是不行的。獨創性的要求,必須包含一定程度的原創性在內,才屬于智力勞動。”閱讀網宇都宮按下手中的遙控器,卻見被告席的白板處同樣閃爍了一下,同樣出現了一行行的西洋文字。“方才原告代理人援引的所謂‘額頭出汗原則’,事實上早已在西洋最新的判例學說中被否定。”“在此,被告代理人希望合議庭關注到西洋的最新判例,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公司案,即feistpublis,inc.,v.ruraltelephoneserviceco.一案,又稱為電話號碼簿案。在本案之中,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載明,獨創性的成立不能僅以獨立創作為基礎,必須還要求原創性的存在。”“在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公司案中,鄉村電話公司印制有所謂‘黃頁’和‘白頁’電話號碼簿。這些電話號碼簿記載了公司用戶的地址和號碼。其中費斯特出版公司亦是有經營‘黃頁’與‘白頁’電話簿,且其經營的地理范圍要超過鄉村電話公司。”“費斯特出版公司向鄉村電話公司表達,希望引用其‘白頁’電話號碼簿。該請求遭拒后,費斯特出版公司徑行摘取鄉村電話公司的‘白頁’電話號碼簿,直接引用。鄉村電話公司遂起訴費斯特出版公司,認為其侵犯了‘白頁’電話號碼簿的著作權。”“在本案中的關鍵問題,即是‘白頁’電話號碼簿是否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內。其爭議的核心焦點,即是電話號碼簿是否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宇都宮的嘴角咧了咧,“該案之中,聯邦最高法院的觀點亦可以供合議庭參考。電話號碼本身屬于事實。而事實本身并不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換句話說,雖然鄉村電話公司對于電話號碼的取得進行了一定的整理,并投入大量的精力。但是這種整理本身沒有表現出任何的原創性。”“鄉村電話公司的電話號碼簿的排列,只不過是按照用戶的姓名、住址、鄉鎮等等進行編排。沒有體現出任何程度的原創性。據此,聯邦最高法院否定鄉村電話公司的號碼簿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電話號碼簿的制作過程,符合剛才原告所列舉的額頭出汗原則。其是由鄉村電話公司獨立創作,并且付出了大量的汗水,但仍舊不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根源就在于,其不具有原創性。通過電話號碼簿案,聯邦最高法院已經事實上否認了原告方才所述的‘額頭出汗原則’!!”宇都宮猛地提高聲音。這位東洋法學大權威的強烈氣場,頓時像波濤巨浪般朝原告席掀去。只見得這位法學名教授繼續道:“從西洋的電話號碼簿案,亦可以窺知本案所應采取的正確做法。本案之中,下川所從事的是點校活動。盡管其對古籍作品添加了標點進行斷句,抑或進行了劃分段落,又或者校勘了別字。”“但請合議庭注意!上述的一系列點校活動,都只是對于事實材料的整理。其最終所復現的成果,也是事實材料,即《東土巡游遣唐記》的原典。其點校活動,沒有改變原典的表達。”“也就是說,沒有任何‘新的東西’在下川的點校活動之中產生。在下川點校之前,《東土巡游遣唐記》還是《東土巡游遣唐記》。點校之后,遣唐記也還是遣唐記。其具體內容仍然是遣唐使關谷在東土所見所聞的一系列記載。”“正如同對電話
第九十二章 電話號碼(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