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長興知縣、宿州知州。
可以說,許遵大人既有理論修養又有實踐經驗,既曾中央儲才又在地方歷練。
就這么一個專業人士,對被告阿云的判決卻是:打二十脊杖,加苦役一年。
判決一出,輿論嘩然。
十惡不赦的惡逆大罪,竟判成打一頓板子加勞動改造一年。
這是什么道理?
沒道理。
而許大人要的便是這個沒道理。
因為許遵要“立奇以自鬻”,就是許大人追求沒道理的原因所在。
什么叫“立奇以自鬻”,就是以辦好一件奇案,來顯示他的能力,以升官發財。
有了這種“政績”,上面的人好說話、下面的人沒話說,然后才能眾望所歸、入職大理寺。
為了引起大眾的關注,于是他將把十惡重罪判成苦役一年,但他并不能完全瞎來,還需要專業。
但許大人最不缺的就是智商和專業。
首先,將婚姻關系變成凡人關系。
阿云嫁給韋阿大的時候,未出服喪期。
《宋刑統》規定: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
于是,阿云和韋阿大婚姻無效,他倆不是夫妻關系,而是凡人關系。所謂凡人,就是陌生人、路人的關系。
其次,將惡逆罪變成謀殺罪。
惡條: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惡逆的關鍵是尊求關系,當事人之間構成尊親關系,才能形成惡逆。
但阿云和韋阿大婚姻無效,二人也就不是夫妻關系,所以阿云殺韋阿大便無法構成惡逆。
那構成什么?
凡人相殺,只能構成謀殺罪。
第三,將抓捕歸案變成“按問欲舉”的自首。
《宋刑統》規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阿云“凡殺”韋阿大,屬謀殺罪。
殺死韋阿大,要處阿云死刑;殺傷韋阿大,要處阿云絞刑。
所以,即便凡殺,阿云也難逃一死。
但如果阿云自首呢?
《宋刑統》規定: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問欲舉而自首陳,及逃亡之人并返已上道,此類事發,歸首者各得減罪二等坐之。
理解這條法律規定,只需找出一個關鍵概念,即“案問欲舉”。
所謂案問欲舉,是指刑偵程序已經開始、真相即將大白之時。
這時候,犯罪嫌疑人主動供述罪行,就算自首。
而一旦認定為自首,就要“減罪二等”。
這在現在,只能算坦白,不能算自首。
但當時算自首,反正許大人這么認為了。
許遵認為阿云一問就招,屬于“案問欲舉”情況下的自首,所以依法就要對阿云“減罪二等”。
“……而許遵這等操作,后來到了大宋三法司上,自然是沒有辦法通過的,但當時卻有大臣力撐許遵,那位大臣便是如今的首相王相公。
王相公支持許遵,認為應當免死,而司馬光力主處死阿云。
最終陛下下詔,王安石之議得勝,定為“謀殺傷首原法”,阿云免死定案……”
桑端學神情復雜地看了陳宓一眼道:“……這等判罰對于我等曹官來說,的確是匪夷所思的,按照宋刑統以及我們的斷案經驗,這樣的定案實在是……這個金枝案與阿云案極其相似,如果能夠忍著不適按照阿云案來斷,倒是簡單,若是不按照阿云案來,那……”
桑端學沒有說下去,但陳宓卻是明白了。
金枝案在江陵府估計是件奇案了,所有的江陵府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