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不算今天的更新,今天下午才更新。這里緊急加塞一些便于讀者理解劇情的法律背景解釋。
如果對法律沒興趣的書友可以直接跳過這篇相關,不用浪費時間看,不影響劇情。
但是如果您是2月12號以前就看到這里的書友,可能需要回去重新看一下第13章和第27、29章。因為前面的劇情我也為了防止歧義而重新微調過了。
這幾天我也注意到了,在前面第13章的時候,以及昨天的“還真有人來撞槍口”這一章,關于用專利優先權條款做局的章節,有部分書友有歧義,后來仔細一看有兩位書友說得也有一定道理。
是我前面寫的時候前后有些過于壓縮篇幅,沒有分情況討論,有點沒說清楚。本來是想少水字,結果寫著寫著前面忘了,留下一點
所以還是趁著現在還免費,反正也不要錢,發個作品相關,把書中劇情的法律設計仔細分情況剖析一下。
否則,我也怕后續的法律交鋒有些書友看起來會有難度。
以下是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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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9條的兩款,分別規定了“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
外國優先權是針對在外國已經申請過的、一年內完全一模一樣照辦到國內,根據pct條約走申請,可以享受優先權——看不懂這款的可以不看,因為目前我看專業書友對此也都沒有歧義,書里劇情也不涉及,就不展開了。
只要記住,外國優先權不是為了讓發明人去改良迭代的,只是為了解決“不同國家不可能同時申請,要給申請人留出操作時間”,記住這一點就行。
第29條第二款,針對的就是“本國優先權”,這也是書中劇情涉及到的重點條款。
本國優先權其實就是針對適度的發明人自行改良迭代的,也就是你發明的東西,一年內你微調一下重新申請,可以要求原先那個申請號的優先,但是只能要求一次,不能說第三次申請再要求第二次的優先……那是不存在的。
這一款,書友們的歧義應該也就只涉及上面這幾句話,現在我也澄清了。
再具體就不展開了,因為涉及到《專利審查指南》,那就連篇累牘了,應該沒有更多歧義。
然后,我之前章節壓縮模糊處理,帶來的主要問題,可能就是導致部分書友會誤會“專利優先權能被用來一年內刷專利數量”,這兒我要重點澄清,以免普法反而普得不精確,誤導了大家對法律的理解。
這個事情其實要拆成兩塊來闡述:刷改進專利數量是一種操作,要求專利優先權是另一種操作。這兩種操作不會同時使用,具體要分情況來決定用哪一種。
而這個“具體情況”,主要就是看“主角第一次申請后,到第二次、第三次申請之前,中間有沒有人試圖攪局加塞”,這是決定策略分叉的變量。
相當于我前面寫書時,要是寫成一個“ifelse”結構,那就嚴謹一點。
對于沒人注意到主角的首次申請、也沒人加塞的情況下,主角當然可以不要求優先權,直接大大方方把第二次申請當成一個獨立專利去申,申請文件上也別把優先權請求寫上去。
這種做法如果能過關,主角就能拿到兩個專利授權,到時候刷數量可以賣兩次(雖然其中一個已經不值錢了,因為商業價值被后者覆蓋掉了,只是起到一個充庫的作用,讓買去的公司將來對外披露的公司數據里,“專利數+1”)
而對于已經有人注意到了主角的首次申請、并且試圖加塞的情況下。主角的第二個申請如果不在申請文件交上去之前、就寫明要求優先權,那么主角的第二個申請就極有可能因為“不具有新穎性”而被駁回。
所以,這時候主角必須在申請時就寫明要求優先權,這樣最后的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