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七十九年,正月。
正朔大朝過后,返京述職的各郡縣執(zhí)掌仆射尚須留在長安公府,研修朝廷在去歲臘月新頒布的律法和政令,以便更好領會政令意涵,返歸轄地后再向治下百姓宣導。
《海外殖民律》,廷尉府在皇帝劉徹授意下擬定的新律法,首次為“殖民”賦予官方定義,與后世不盡相同的定義。
殖,乃繁殖,孳生之意。
殖民,原指強國向其所征服的地區(qū)移民,對原住民進行壓迫、統(tǒng)治、奴役和剝削。
然有鑒于現(xiàn)今局勢,若遠離本土的殖民地做大,朝廷又鞭長莫及,實在后患無窮,后世英國從殖民母國變成美國的小老弟,英國人心里能痛快?
廷尉府擬定的殖民律法中,將殖民方式劃分三類,做出了嚴格的限定。
一者,拓殖型殖民,向殖民地大規(guī)模移民定居,以拓展疆土為主,就地征服及奴役原住民。
二者,掠奪型殖民,向殖民地投放兵力,以軍事占領為主,將作物、礦藏和奴隸等資源掠奪回本土。
三者,商業(yè)型殖民,與殖民地進行通商,以經濟控制為主,重創(chuàng)乃至架空其本土商貿架構,控制其民生命脈,兵不血刃的以高額貿易順差換回本國發(fā)展所需的各種資源。
《海外殖民律》頒布后,各大府署也隨即頒布了一系列政令和行政措施。
太常府文教司列印百萬冊民用版《寰宇四海圖志》,發(fā)往各級官府和官學,各郡縣的新華書局亦上架販售,以“教化萬民”,使其盡知七洲之地。
大農府頒布公告,即日將增設外務部,下轄四大殖民公司。
公司,非是后世意涵,乃為公府司所。
具體到大農府創(chuàng)設的殖民公司,即為外務部轄下四司,掌亞歐、美洲、非洲、南洋的殖民相關事務。
當然,大農府執(zhí)掌的多為商務事項,真要在海外行殖民之事,尚要經由丞相府核準,御史府和廷尉府派員監(jiān)管,太尉府出兵協(xié)助。
四大殖民公司的定性和職守,更是經由各府署研議,共同呈交皇帝陛下裁定,且已垂為定制,輕易不得變更。
亞歐殖民公司,三大殖民手段皆無限定,可因應局勢進行調整;
南洋殖民公司,采掠奪型殖民及有限度的拓殖型殖民,即在南洋諸島乃至澳洲,凡漢軍“未履之地”,臣民“開荒”所辟之山林礦藏,十年內皆為其私地。
若如實向朝廷申報私地產出,且繳納相應賦稅,饒是漢廷日后在當?shù)卦O衙治政,亦不會將其私地無償收歸國有,諸如各類礦藏,若開辟此地的臣民有意繼續(xù)開采,可優(yōu)先向大農府“購買”相應年限的開采權。
然若未經申報,或刻意逃稅漏稅者,漢廷則不承認臣民對其開荒地域的所有權。
譬如現(xiàn)今呂宋島的諸多金礦,朝廷不管,卻不代表前去淘金的百姓就擁有那些礦山,若朝廷日后要將之收歸,也是無話可說。
南洋殖民公司公告的殖民條陳,無疑是讓現(xiàn)今在呂宋大舉淘金的世家大族或豪商巨賈兩個選擇。
若如實申報,使私地獲得朝廷承認,或許在大農府稅吏的監(jiān)管查核下,每歲要繳納不少的賦稅,然十年內都無須擔憂礦山或莊園被收歸國有,十年后也有“不準甚么時候就被朝廷收了去。
利弊得失,自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由臣民自行衡量抉擇,朝廷公府依法行政,不偏不倚即可。
美洲殖民公司和非洲殖民公司,其殖民方式卻不似上述兩司般寬松,嚴格限定在掠奪型殖民,且必須在各府署嚴密控管下進行,原則上是不準許大規(guī)模移民的。
尤是擁有較高農工技藝的漢人,不管是官方還是民間主導的殖民舉措,都不得大批前往美洲或非洲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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