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多說。
這里面稍稍有點值得玩味的是,王綰這樣一個有著極強目的性,心機城府俱為上佳的老狐貍,為何要提出這么一個看起來就可笑的,絕不會在朝堂上通過的建議?
此事可以押后再議,如今的重點還是要在萬民書。
先說扶蘇這一反向舉措與王綰建議的第三點不同。
那就是有無先例可循。
在昭國,爵位從來都不僅僅是一中榮譽象征而已。
除了與爵位高低而直接掛鉤的各種福利與土地制度分配制度,還有一項經常在提起軍功爵時會有意無意忽略的是,爵位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為免罪金牌使用。
按照《昭律》規定,有爵之人可以用自己的爵位來免除自己,乃至于自己的直系親屬,最嚴重可以被判流刑的罪責。
《疏議》中就有案例,就是有人以自己的上造爵免除自己親人的“隸臣妾”之刑,將其從奴隸的悲慘境地中解救出來。
既然有先例可循,而且是昭律中明文確認過的,那么再以較為廣泛一點的范圍來適用,理論上也是可行的。
不過太子府提出這樣的解決措施,不代表太子府就可以直接剝奪他人的爵位。
爵位制說得嚴重一些,在商君變法以后,就是大昭的強盛之本。
因此無論是它的授予還是剝奪,都有一套極為縝密的程序,而且對此的監察也極為嚴格。
昭國對于爵位的重視程度是自上而下的,對于地方上士卒的任何一級爵位的授予,都要軍法官與士卒當地的縣級、鄉級,乃至里中各級的再三確認,任何一點上出現問題,都將受到非常嚴酷的懲罰。
與此相對的,對哪怕是第一級爵位的剝奪,也不能由任何個人或組織一句話就予以制裁。
太子府作為一個概念上有開府之權,但實質上沒有真正管轄權的機構,當然也沒有這樣的權力。
為了保證軍功爵的嚴謹與公正,大昭軍功爵的授予與剝奪都由獨立的機構掌管,而且是兩個不同的機構。
由于軍功爵的授予一般都與軍功相連,因而爵位的授予是由國尉署,及其各級下屬機構掌管。
而爵位的剝奪往往牽涉到違法,因此剝奪一權受廷尉署管轄。
與大昭其他的機構相同,這兩項直接關切到軍功爵制的權力也要受到強有力的監管。
而監管它們的機構,就是丞相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