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凱派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陸征祥、財政總長周學熙為全權代表,在北京匯豐銀行大樓與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作最后的談判,簽署了二千五百萬英鎊的《中國**善后借款合同》。
合同二十一款,另有七個附件,二個附表。規定:借款總額為二千五百萬英鎊,年息五厘,期限四十七年;債券九折出售,扣除百分之六的傭金,凈收入二千一百萬英鎊。
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償還到期的庚子賠款和各種外債、遣散各省軍隊、抵充**行政費外,僅余七百六十萬英鎊,而到期歸還本息竟達六千七百八十九萬英鎊。
借款以中國鹽稅、海關稅及直隸、山東、河南、江蘇四省所指定的中央**稅項為擔保。特別條件是:今后未經銀行團允許,不得向他國借債。
由外國人參加鹽稅征收,在審計處設華、洋稽核員,凡關于借款款項之領款單須有華、洋稽核員會同審核,簽押后方可提款。中國政.府在北京設立鹽務署,由中國總辦一員、洋人會辦一員主管。
“各產鹽區設稽核分所,設中國經理、洋人協理各一員,共同擔負征收存儲鹽務收入之責任。人員的任免,由華洋總辦、會辦會同定奪。鹽區之鹽納稅后,須經華洋經理、協理會同簽字后方可放行。鹽務進款存于指定銀行,非有總辦、會辦會同簽字的憑證不得提用”。
借款合同的主要附加條件:
(一)善后大借款的借款期內,中國不得向五國銀行團以外的銀行團借款。中國以后興辦實業,如需再借款, 只可聘洋技師, 按照普通合同辦理。
(二)借款支出領款憑單必須有一中國人和一外國銀行團的稽核員簽認方能有效。
(三)中國的鹽務收入、支出和管理都必須有洋會辦參加。 鹽、關兩稅收入必須存儲在五國銀行團之銀行,統歸五國銀行團執掌。 而北洋**要動用兩大稅收償付每期債款本息后余額,仍需征得五國銀行團同意。
不能不使人感覺到:從此, 中國的鹽稅、關稅主權落入洋人把持的海關稅務司、鹽務稽核所的洋會辦手中了。
善后借款商議之初, 因其條件有損國家主權,一開始就遭到國民黨及各界人士的極力反對。借款合同簽署的消息傳出后,全國輿論大嘩,一片反對和抗議之聲,紛紛譴責袁氏的賣國行徑,
參議院議長、國民黨人張繼,副議長、國民黨人王正廷在簽約之前一日得到消息,即以議長資格赴總統府求見袁世凱,意欲阻止大借款簽字,袁托故不見。
二十六日,黃興發表通電,指出未經國會承認而擅行借款是違法行徑,并警告袁世凱,"非得人民代表之畫諾"而徑行簽字,"則人心瓦解,大局動搖,乃意計中事"。
與此同時,孫中山、胡漢民分別到上海、**匯豐銀行,要求電阻銀行團簽字。
孫中山并通電各國銀行團,表示反對違法的善后借款。但這一切努力均未能阻止住善后大借款之成立。
袁世凱政.府采取欺騙手段,于二十六日深夜至二十七日凌晨秘密進入北京匯豐銀行完成簽字儀式。
借款成立后,張繼、王正廷又以議長名義通電全國,憤怒譴責袁政.府違法借款的行徑。
通電指出:"政.府如此專橫,前之參議院既屢被摧殘,今之國會又遭其蹂躪,不有國會,何言共和?繼等惟有抵死力爭,誓不承認。"
在國會中也展開激烈斗爭,國民黨占優勢的參議院情緒沸騰,由湯漪領銜就借款問題提出質問。
二十日,袁政.府僅以一紙咨文答復參議院,說是此項借款大綱曾于去年十二月為參議院所通過,故以借款合同全文咨請查照備案,不須交付國會討論。
實則是一九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和十二月二十七日財長周學熙曾向臨時參議院報告大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