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凱解散了國會還不算完,索性一不作二不休,緊接著又對地方自治會動刀,于民國三年二月三日停辦各地方自治會。
他的理由是:甘肅、山東、山西、湖北、河南、直隸、安徽等省民政長電呈,“各屬自治會,良莠不齊,平時把持財務,抵抗稅捐,干預詞訟,妨礙行政”。
熱河都統姜桂題電稱,承德縣頭溝鄉議事會“私設法庭,非刑拷訊”。
湖南都督湯薌銘電稱各級自治機構平時“弁髦法令,魚肉鄉民,無所不至”。
山東民政長田文烈電稱棲霞縣鄉民因自治會“私受訴訟,濫用刑罰,集怨釀變”。
浙江民政長屈映光電稱浙省自治會侵權違法?!?
列舉了各地自治會的“罪行”,“著各省民政長通令所屬,將各省現設之各級自治會立予停辦”。
地方自治是憲政民主制度的基礎性結構,也是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標志。在中國,現代意義上的地方自治,是隨著西方思潮的東來和清**的預備立憲活動,才得以在中國出現的。晚清的地方自治,在當時形成一股風潮,范圍遍及全國,在中國憲政史上具有重要的影響。
近代地方自治思想,最先是由西方傳教士和一批最早接觸西方的知識分子引進中國的。
十九世紀中期以來,隨著西方憲政思想的傳播,中國的一批知識分子和政治精英開始倡導和推行地方自治。百日維新前后,地方自治概念開始引入中國。黃遵憲、康有為、梁啟超等人認為,只有推行地方自治,才能奠定立憲政治的基礎,挽救國家的危亡。
前邊提到過,隨著列強侵略的加深,國內外革命黨活動的日益頻繁,以及國內改革勢力的呼吁,清**同意實行一定程度的變革。于是,國內外出現了大量以宣傳救亡和變革為主題的報刊。尤其是在一九零五年前后,受日俄戰爭的影響,輿論界出現了一股主張憲政和地方自治的潮流。
我們看到了,在地方自治和憲政的聲浪中,朝廷上下的部分開明人士也認識到實行憲政和地方自治的必要性。在全國上下實行憲政和地方自治的呼聲中,清**決定將地方自治作為籌備立憲的重要事項。光緒三十四年(1908)十二月,清**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隨即發布上諭,在全國推行地方自治。清末的地方自治分為兩級,城鎮鄉級自治為下級自治,限五年內初具規模;府廳州縣級自治為上級自治,限七年內一律成立。規定先行在城區進行自治實驗,嗣后再推至鄉鎮。
但因各地情形不一,也有變通辦理者。為了推動地方自治運動的開展,清**于宣統元年(1909)三月十六日頒布《自治研究所章程》,責令于各省省城及各府廳州縣設立自治研究所,以“講習自治章程,造就自治職員”。此外,還將“城鎮鄉應辦自治各事,演為白話,刊布宣講,以資勸導”。這就為地方自治做好了人員和思想的準備。
次年,清**又頒布《京師地方自治章程》及其選舉章程、《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廳州縣議事會議員選舉章程》,使自治政策更趨完善。
清政.府地方自治政策的制定,使地方自治成為政.府的一項基本國策,有力地推動了方興未艾的地方自治運動,從而在全國出現了一股地方自治大潮。
晚清的地方自治運動是在民主憲政思潮的影響下出現的。它是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既體現了近代的民主特點,也體現出濃厚的民主精神。
其一,議員由選民自由選舉,議決問題取決于多數,不失民主的精神。
其二,議事會與董事會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體現了近代的分權原則。議事會是議決機關,董事會是行政機關,后者由前者選舉產生并受其監督。
其三,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議事會議員,使行政工作能得到議決機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