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系議員一致采取抵制段內閣的立場。
十九日,眾議院議決“對德宣戰案暫行緩議,俟內閣全體改組后再行討論?!?
實際上已構成對內閣的不信任。
就在眾議院決定推遲討論外交案的同一天,督軍團又在倪宅舉行緊急會議,研究系的重要人物公然參加了這個會議。督軍團決定采取最后一個步驟,對國會再施以壓力迫使通過對德宣戰案,否則督軍便聯名呈請總統解散國會。在此項目的未達到以前,各督軍相約不離京,以便集中力量,對國會和總統作戰到底。
因為有研究系的重要人物參加,明白人還是有的。
有人提醒督軍們,這樣做是不妥當的,因為國會并未否決參戰案,只是推遲了討論時間。而推遲討論是受了“公民團”威脅國會的刺激,是由于內閣殘破不全,這些理由都是站得住的。此外,軍人公開地干涉外交,并以此為借口來破壞國會,究竟不是一件體面的事情。
不如借口國會憲法二讀會中所通過的憲法草案條文,嚴重地違反憲政精神,呈請總統解散國會。那時,國會正在制訂憲法。
督軍們對法律本來一竅不通,認為這個主意比他們的高明,決定采納施行。倪嗣沖還補充了一個意見,就是總統如果拒絕解散國會,各督軍便聯名辭職,宣布不負地方治安的責任,大家也齊聲叫好。
可是,又有人提醒他們,這樣做也不妥當。因為憲法尚未完成,假口憲法不良而請解散國會,未免言之太早。不如改作兩個步驟,先呈請總統咨交國會改正憲法草案,如果國會拒絕改正,再呈請總統解散國會。
此外,各督軍相約不離京,可能會產生另外一種后果,如果總統命令北京軍警監視大家的行動,豈不成為政治俘虜而無用武之地。聯名辭職也有可能引起一種相反的后果,督軍在自己的地盤內以辭職為要挾手段是可以嚇倒總統的,在北京辭職,如果總統一概批準而由大家的部下來接任,豈不是自己解除自己的武裝,成為手無寸鐵的人。
因此,不如在總統拒絕解散國會的時候,全體離開北京,回到防地進行反抗。
就在同一天,督軍團用開快車的方法,呈請黎咨交國會改正憲法草案,全文如下
“竊維國家賴法律以生存,法律以憲法為根本,故憲法良否,實即國家存亡之樞。恩遠等到京以來,轉瞬月余,目睹政象之危,匪言可喻,然猶不難變計圖善,惟日前憲法會議二讀會通過之憲法數條內,有眾議院有不信任國務員之決議時,大總統可免國務員之職或解散眾議院,惟解散時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又大總統任免國務總理,不必經國務員之副署。又兩院議決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等語,實屬震悚異常。查責任內閣制,內閣對國會負責,若政策不得國會同意,或國會提案彈劾,則或令內閣去職,或解散國會,訴之國民,本為相對之權責,乃得持平之維系。今竟限于有不信任之決議時,始可解散。夫政策不同意,尚有政策可憑,是案彈劾,尚須罪狀可指,所謂不信任云者,本屬空渺無當,在憲政各國,難有其例,究無明文。內閣相對之權,應為無限制之解散,今更限以參議院之同意。
“我國參、眾兩院,性質本無區別,回護自在意中,欲以參議院之同意,解散眾議院,寧有能行之一日?是既陷內閣于時時顛危之地,更侵國民裁制之權,憲政精神,澌滅已盡。且內閣對于國會負責,故所有國家法令,難以大總統名義頒行,而無一不由閣員副署,所以舉責任之實際者在此,所以堅閣員之保障者亦在此。任免總理,為國家何等大政,乃云不必經國務員副署,是任命總理,雖先有兩院之同意為限制,而罷免時則毫無牽礙,一惟大總統個人之意旨,便可去總理如逐廝役。試問為總理者,何以盡其忠國之謀?為民宣力乎,且以兩院鄭重之同意,不惜犧牲于命令之下,將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