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滿蒙四路墊款日金二千萬元。民國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日本興業(yè)銀行代表締結滿蒙四路(開原海龍至吉林,長春至洮南,洮南至熱河,洮南熱河間一地點至海港)預備借款契約,借款期限四十年,年息八厘,以四路現(xiàn)在將來之一切財產(chǎn)及其收入作擔保。
(12)濟順高徐二鐵路墊款日金二千萬元。民國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日本興業(yè)銀行代表締結,借款期限四十年,年息八厘,以二路之財產(chǎn)及收入作擔保。
(13)參戰(zhàn)借款日金二千萬元。民國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朝鮮銀行代表締結,借款期限一年,年息七厘,以中國將來整理新稅中收入,作為償還財源。
上述借款總額高達22億日元。而中國因西原借款所損失的有
一、吉長鐵路、吉會鐵路及滿蒙四路均被抵押。
二、無線電臺、有線電信事業(yè)管理權的讓與。
三、吉林、黑龍江兩省金礦及森林的讓與。
四、山東濟順、高徐二鐵路的讓與。
五、山東問題換文的損失。
六、中國參戰(zhàn)軍必用日本軍官訓練。
西原借款從名目上看,除參戰(zhàn)借款外,均屬經(jīng)濟借款。但實際上并未用于該項名目,而是90以上都用于政府的軍政開支和償還內(nèi)外債本利。
段祺瑞政府財政總長曹汝霖承認,當時北京政府軍政費用每月需二千萬元,而財政部可靠收入每月不足一千二百萬元,所缺八百萬元則依靠借款彌補。
章宗祥也供認,借款常被政府移用,由于軍費所需,所借款項就無形地消失了。段祺瑞政府利用日本的支持,維持其統(tǒng)治,進行“武力統(tǒng)一”。
如同段祺瑞的心腹徐樹錚所說“我北軍權勢消長,與日本寺內(nèi)內(nèi)閣利害相通。”日本政局雖有變更,然“扶持我派宗旨,始終不變”。
與此同時,日本政府建議中日合辦鳳凰山鐵礦,中日各投資二千五百萬萬元,中國資本可以由日本代墊,并提出在浦口建立鋼鐵廠,聘用日本技師,以陸宗輿為督辦。
這個消息首先由北京的英文《京報》登出來,段派軍警逮捕了《京報》主筆陳友仁,接著把《京報》查封。
這一來,便成了一件中外軒然大波的事件,各方遍傳“中國軍械將由日本管理,所有各省兵工廠、煤鐵礦亦由日本控制。”
于是全國人民和各種團體,一致反對軍械借款和鳳凰山采礦合同,要求段內(nèi)閣宣布真相。同時美國公使抗議中日軍械借款,亦要求公布鳳凰山采礦合同,英國公使則認為長江流域是英國勢力范圍,不能容許日本染指。
段認為這個秘密條約是總統(tǒng)府方面故意泄漏的,同時堅信馮國璋有意推波助瀾,縱恿反對。
因為就在此時,江蘇督軍李純在南京召集了秘密軍事會議,會議結果,不但提出了取消軍械借款的要求,還提出了改組內(nèi)閣的要求。
他們認為內(nèi)閣中有親日分子,所以需要改組。
不止是江蘇督軍李純在反對,直系的其他督軍如江西督軍陳光遠、湖北督軍王占元都電請政府明白表示。
十月二十八日,段內(nèi)閣和日本方面擬訂了鳳凰山開礦草約。
李純又來一電,指出鳳凰山是江蘇轄境,事關地方問題,應先征求地方當局意見才能簽約。語氣中含有即使內(nèi)閣簽訂開礦條約,他也不會允許日本人前來開采鐵礦。
段祺瑞慣于我行我素,對所有反對聲音不理不睬。
鳳凰山開礦合同簽定要由農(nóng)商總長批準和簽字。可是張國淦竟拒絕簽字。
十一月一日,日本駐華公使林權助親自到農(nóng)商部威脅張簽字。
張問林權助是代表日本商人,還是代表日本政府?他說“如果是代表貴國商人,則當按照我們中國的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