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犧牲自治,故授權車林與陳毅具體磋商,雙方決定了兩項原則:(一)恢復前清舊制,五部直屬駐庫大員(以代替活佛)。(二)設置地方自治議會,由王公組織之(以排斥喇嘛)。以上的協商和條款,均系秘密進行,俄人及喇嘛毫不知情。
陳毅把交涉情形電告北京政.府,國務院于八月二十一日提出閣議討論,對于條件內容無任何意見,只是認為在程序上必需由外蒙王公先用全體名義呈請政.府恢復原制,然后政.府根據外蒙的要求再商談條件。
國務院將這個意見轉達給陳毅,陳明明辦不到,又不愿承認。摧急了敷衍政.府說外蒙古希望先以非正式商妥協商各項條件,才能安心撤消自治。
陳和車林商妥的條件,于十月一日派秘書黃成垿把條件草案送到北京,這就是外蒙善后條件六十三條,其中重要的事項如下:
一、中央政.府無論何時何事,不能更改外蒙原有之分盟分旗制度。各盟旗沙畢,盟長、將軍、扎薩克,高卓特巴等原有之管轄治理權,永遠照舊。中央政.府并不得施行殖民事項,將蒙旗土地改歸他人所有。
二、設駐札庫倫辦事大員一員,烏、科、唐、恰,可設參贊人員,幫辦參贊一員。正副人員,必須一蒙一漢,并且輪流更換(如第一任漢正蒙副,則第二任蒙正漢副),而漢員必須以文職為限。即在北京之蒙藏院,其正副總裁之一,亦必須以外蒙王公任之。
三、中央在外蒙駐軍,其計劃布置及額數,由駐庫大員及幫辦大員會同商定。遇有緊急事項,增派軍隊,事定仍須撤回。
四、內地人民建筑房屋,經營商工等業,以及開墾,種菜,伐木,割草,必須先取得該管扎薩克之許可。
五、開發礦產,興辦鐵道,電報,郵政,必須由駐庫大員及幫辦大員會商辦理。如必須借用外款,并必須先得外蒙地方議會通過,始得辦理。
這所謂的外蒙善后條件六十三條,北京政.府能不能、該不該接受先不去討論,問題是在蒙方也未必能行得通,因為六十三條本身,只是個別人憑空想象的空中樓閣。
陳毅和外蒙古王公們的交涉所以難有進展,是因為陳毅的商談對象沒有實際權力,不是說了算的人。此時,外蒙古自治政.府的一切,完全操縱在喇嘛手中,而外蒙古人民的偶像是哲布尊丹巴活佛,也就是自治政.府的領袖,只信賴喇嘛。
現在和陳毅聯絡王公們,是想借北京政.府推翻然喇嘛的統治,喇嘛自然不會輕易就范,這便是問題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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