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賽特私議事件,不體眾議,再三勒迫,近日益甚,由應在買賣城駐扎之防兵內,撥出支隊,分駐逼邇庫倫學經及喇嘛等地點,擅占外國商人房院。似此種種滋事情形,委實有拂眾議,鄙心殊抱不安。深信前此我大總統密諭親王朝克圖爾巴達爾胡之仁諭,為此列舉情形,密請鑒核。特派薩密迪巴克什諾門罕北勒崗禪呼圖克圖達木唐巴札爾,前去與我大總統獻帛請安。懇將在我邊地內人地不宜之陳都護使立予調任,自治官府仍舊存留有效。若是,則黃教益形尊重,逐漸擴張,永昭仁慈。中華大國與外蒙古之睦誼,益覺敦重無極矣。謹呈。”
在外蒙的自治政府看來,王公們這項向北京政府請求撤銷自治,無異是外蒙自治府內部發生了政變。
北京方面,這時的國務總理已換成靳云鵬。
他在收到陳毅專人帶來的六十三條后,立即召集各部開會商討,并于十月二十日電告陳毅說“徐籌邊使日內赴庫,撫視所有軍隊,對蒙方面并無直接任務,蒙事仍由都護使完全負責,以明權限。”
在段系中,靳云鵬和徐樹錚是不合的,因此靳內閣當然不愿意見到徐樹錚在蒙事上立功。陳毅以為外蒙撤治交涉,始終是自己一手經營,也不愿徐樹錚插手。
所以陳當于收到靳閣二十日來電后,立即復電詢問國務院“前送條件,徐使曾否得閱?”
徐樹錚當然知道這個秘約,所以他于十一月一日電告北京,對于六十三條件表示有“七不可”。同時要求待他召集一個會議研究后再作決定。
靳云鵬對徐電大為反感,提交國務院會議時,靳認為此案已經閣議通過,就唯有決定去做,不可出爾反爾,自損威信。
對徐要召集籌邊副使等開一個會議,認為籌邊會議只可在邊防范圍內討論問題,而外蒙撤消自治案,已經政府交給陳都護專辦,就不必他人越俎代庖。
至于后果如何,等辦理后再說,縱有不便,再行取消也沒有損失。
靳指示相關人員照他的這番意見電告陳毅。
原來,陳毅的秘書黃成垿攜帶六十三條密件到京時,徐樹錚尚在北京。
黃到近一周后,陳毅有電給徐樹錚說“黃成垿有秘密要務赴京,到時祈面晤”。
可是黃成垿由庫倫動身時,陳毅又曾囑咐黃避免見徐,不要讓徐知道此事,所以黃在北京盡量避免見徐。
有一天黃在國務院碰到徐,黃不知陳毅有電給徐,所以見到徐時支吾其辭,只是說這趟是因私事請假赴奉天,陳都護囑就近到北京來催隊伍。
小徐是何等精明之人,馬上洞察了這其中的貓膩,但他并不揭破。
徐樹錚于十月二十三日由北京啟程赴庫倫,動身前一天,往謁徐世昌。
大徐問及小徐有關外蒙古撤治事,小徐答稱沒有見到原案,大徐即令他向國務院秘書廳去調卷。
卷調來后,原來是陳毅送來的秘件,上面有外交部所加的簽注。
徐因系奉總統命令,便可攜帶該件北行。他與十月月二十九日抵達庫倫。陳毅并不知道他送去北京的全案已在徐樹錚手中,所以對徐尚支吾其詞。
其實,徐這段時間已仔細研究過了,并于十一月一日電告北京,反對這份所謂的善后條例。
在這件事情上,陳毅不希望徐樹錚介入,是認為已成的功勞不愿徐分享。國務總理靳云鵬則因與小徐有夙怨,自不愿見小徐立功,因此把一個簡單的事搞得非常復雜。
陳毅和車林商定《外蒙善后條例》,簡直就是陳毅幫忙蒙古王公向中國“爭取”自治,而不是“撤消”蒙古自治。當時外交部對這個六十三條的批評是“如就條件全文加以研究,則名義上政府雖收回統治之權,仍屬有限制。外蒙雖有取消自治之呈請,而按之條件,自治之精神與基礎仍屬照舊存在。……至于對俄國各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