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會容易失去原意,也容易導致誤會。這是個學習能力極強的人,抵達庫倫的第三日,即請來一名翻譯人員,向其習學蒙語。
為了不受打攪,他要求左右人“在我學習蒙古文之時,非有特別重要事故,概不會客。”
當他在北京時,對蒙古語言已經學了不少,可以進行簡單對話。此又“惡補”了兩周時間,對蒙古普通語言已能暢談無阻。
小徐于十一月六日會見了哲布尊丹巴活佛,在十一月十四、五兩天和蒙古“總理”巴特瑪及各喇嘛會談,他都是自己用蒙語交談。這使得對方不但對他肅然起敬,更不敢對其有所欺瞞。因為對方以為這天降神將,還是位蒙古通。
十一月十日,徐樹錚和陳毅談到六十三條件問題,陳還是諱莫如深、吞吞吐吐。小徐曾有電給徐世昌,報告當時情形。
電云“頃陳使面約樹錚明晚到署商酌蒙事條文,屆時當約集李恩兩副使,并率褚旅長其祥,楊參議志澄會同往商,庶免一二人偏見難洽。如慮人多泄密,樹錚可以軍法處之。查陳使原擬條例定稿之初,樹錚即有所聞,渠遣秘書黃某甫到京,亦即知之,因未來見告,故亦不過問。黃到六七日后,陳使忽電樹錚,謂黃有秘要赴京,到時祈面晤。詎黃晤時,躊躇其狀,閃爍其神,吞吐其詞。詢其有何秘要,則云無他事,因請假赴奉,故都護囑便道一催隊伍耳。樹錚更笑而遣之。
“樹錚啟行前一日,謁大總統叩辭,奉詢及撤治條例事,飭取閱研考。歸向院秘書廳借得外交部簽注原件,即攜之北行。途次,日夕審核,頗悉利弊所在。意到庫陳使必以見商,故早作準備。又來時,本望以籌邊事業,問諸陳都護及各副使,公共計籌,明年開春,即可興辦。一備國家另設官額,一使外約之官,潛移默化,漸致為民治之區。于行時亦經陳明大總統鑒核,奉諭‘甚好,問陳為助,自是善策’。故停車之即夕,即取治蒙條例秘案,傾誠相示,而渠始終意殊不屬,略與談及撤治事,其閃爍吞吐,亦與黃同。
“樹錚不便再言,是以電陳意見,擬俟李恩兩副使到后,公共商酌。嗣知陳使接政府中人秘授意旨,囑其不須以條文相示,意在勾結一二蒙員,自行分報辦理。查樹錚自到庫之日起,一言一動,每日必電陳政府鑒核,事因所見所聞,或所意揣,無不分析明白,自問無負于政府,無負于道義。樹錚在外之將,權宜甚大,豈好為馴謹哉?只以歷年來國家威信,不出都門,天下蔑視者多,故欲率為矩式,納人以軌物耳。今再敬陳管見,祈賜察照。
“東電請核示之原議七不可,及條文大義,既奉鈞院公電,大總統諭許為卓識遠謀,明晨公議時,自當抱定此旨,和衷商洽。又條文中有與籌邊使官制職權攙越者,概予削去,然后責成陳使妥辦;如不能辦,即請責成樹錚妥辦,辦妥后仍移交陳使坐承其功。樹錚亦本邊使職權,力自圖之。樹錚只重國事,決不以榮枯毀譽介意。總之,西北籌邊使為外蒙已定之官,官制及其職權,為國家已定之法律,命令不得有所變更,速發亦屬無效。
“樹錚承命守職,一日不離職,一日即暫死守更職之義,無論外交,無論蒙情,無論土地,均應負其全責。明日卸職,即可幅巾騎驢,逍遙湖上;今日未去職,即絲毫不容人侵犯,故作侵犯,即是破壞法律。民國以法律為保障,破壞法律即是破壞民國,即天下之公敵,雖有周親,亦必仇之!樹錚忝為國將,與國同休戚,保法律即保國家,皆天職中所有之事,又不僅邊使官制而已也。謹電陳鑒核。制樹錚。灰(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