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通電重新召開軍政府政務會議。以廣州觀音山舊督署為軍政府的辦公場所,伍廷芳兼外交部長駐觀音山軍政府內,唐紹儀住亞洲酒店,孫中山則下榻粵秀樓。
軍政府恢復后,發表各部部長。內政部長由孫中山自兼,財政部長唐紹儀,交通部長唐繼堯,陸軍部長陳炯明,外交部長伍廷芳,司法部長徐謙,參謀部長李烈鈞,秘書廳長馬君武。唐繼堯在云南,不能來粵,因此交通部長由王伯群代理,參謀部長李烈鈞率軍在外,亦以次長蔣尊簋暫代部務。
為了促成表面的統一,北京政府于民國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宣布籌辦地方自治。這與滿清在宣統年間允許籌辦立憲一樣,只是想拖時間,當然不能滿足各方面的要求。
由于公認的國會被非法解散,制憲工作未能完成。各省自治運動的代表以及西南方面都主張,由下而上,由各省制定省憲法“省自治法”,規定一省的職權,實現省長民選,待將來制定國憲時將省憲納入國憲之中。
廢督是一個關鍵。北京各省區自治聯合會,因為湖北在幾個月內發生兵變二十余次,致使人民生命財產受到極大的損害,湖北各界推舉代表請愿罷免湖北督軍王占元,要求廢督即從湖北開始。
總統徐世昌和國務總理靳云鵬不肯接見請愿代表,派總統府秘書長吳笈孫、國務院秘書許鐘潞代為接見。
吳、許兩人很坦白地告訴請愿代表說“中央政府沒有力量裁兵,也沒有力度廢督。”代表們氣忿地說“那么我們要一個中央政府做什么?我們還不如脫離中央政府”。
許鐘潞冷笑說“那也很好,反正中央是個空架子,你們脫不脫離都沒有關系。”
孫中山在廣州恢復軍政府的目的,在于出兵北伐,打倒北洋軍閥。西南各省的自治顯然成為了孫北伐的障礙,因此,孫中山和他領導的廣州軍政府也是反對自治的。
湖南是首先倡出自治的一省,也是第一個制定湖南省憲法的一省。這里,不妨把湖南省憲法內容節錄如下
序言湖南全省人民為增進幸福,鞏固國基,制定憲法如左。
第一章總綱湖南為中華民國之自治省,以現有土地為區域,省自治權屬于省民全體。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人民有保護其身體生命權,有保護其私有財產之權,有保護其居宅之權,有營業自由之權,有受教育之義務……等。
第三章省之事權,包括地方制度及地方自治之監督,制定戶籍法及登記法,礦業農林之保護及發電,省內之軍政軍令事項,省警察行政事項……等。
第四章省議會以全省公民直接選出之議員組織之,公民年滿卅歲以上,皆得被選為省議員,省議員任期三年,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二人,閉會時設常駐委員會。省長有重大犯罪行為,議員可提出彈劾。
第五章省長及省務院
一、省長省行政權由省長及省務員行使之。省長由省議會選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總投票決選,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當選后得愛國政府之任命。凡湖南公民年滿卅五以上在湖南居住五年以上者得被選為省長,現職軍人被選為省長時,須解除本職方得就任,省長任期四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一次,省長之職權包括公布法律及發布執行法律之命令,統率全省軍隊管理全省軍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吏。
二、省務院下設內務司、財政司、教育司、實業司、司法司。省務院設于省長署內,省長為省務院長,各司長為省務員。各司司長任期三年。省務院設政務會議,省長依政務會議決定之施政方針對于省議會負其責任。
第六章立法
第七章行政包括財政、教育、實業、軍事
第八章司法
第九章審計處
第十章縣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