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適這一期間,除了研究著述,管理中國公學外,也還是有很多社會活動的。他經常把星期天的時間空出來接待來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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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1928年7月1日的日記中記載:“今天是星期,我家中來客最多,終日會客。這是冬秀所謂‘做禮拜’也。”
江冬秀后來回憶了當時的一件趣事:一天,一位德國學者來訪,胡適沿著樓梯下來,那人趕緊說:“我不是找你,是找你的父親。”胡適笑著說:“我就是胡適。”德國學者大為驚奇,說:“我早就讀過你的著作,總以為是一位老先生,原來你還這么年輕!”
胡適同時也時刻關心著國家的命運和前途。
1928年12月14日,胡適作《新年好夢》一文,提出六個夢想:第一,我們夢想今年全國和平,沒有一處刀兵。第二,我們夢想今年全國裁兵,——有計劃的裁兵,確確實實的裁兵。第三,我們夢想今年關稅新稅則實行后,一切苛捐雜稅可以完全取消。第四,我們夢想新成立的鐵道部在本年內能做到下列幾項成績:1把全國已成鐵路收為真正國有,不許仍舊歸軍人有。2把各路收入完全用在各路的建設事業上。3籌劃幾條不容再緩的干路。第五,我們夢想今年全國實行禁絕鴉片。第六,我們夢想今年大家有一點點自由。
在這些夢想中,不難看出胡適對祖國,對民眾懷著怎樣的深情。
1929年3月,胡適與徐志摩、梁實秋、羅隆基、葉公超、丁西林、潘光旦等人組織平社,經常聚會討論,從各方面研究“中國問題”。
這一年當中,胡適忍不住再談政治,他在當年6月2日寫給張元濟的信中的說:“我也很想緘默,但有時候終覺有點忍不住,終覺得社會給了我一個說話的地位,若不說點公道話,未免對不住社會。況且我有一種信仰:‘天下無白白地糟蹋的努力’,種豆種瓜終有相當的收獲。不種而獲,則為不可能的事。自由是爭出來的,‘邦有道’也在人為,故我們似宜量力作點爭人格的事業。”
1929年,正值五四運動十周年。
4月,南京國民政府下了一道法令“保障人權”。
正在踐踏人權的政府忽然宣稱保障人權,使以溫和著稱的胡適也忍不住了,迅即作《人權與約法》一文。
文章寫道:“四月二十日國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權的命令,全文是:世界各國人權均受法律之保障。當此訓政開始,法治基礎亟宜確立。凡在中華民國法權管轄之內,無論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著行政司法各院通飭一體遵照。
“此令。在這個人人權被剝奪幾乎沒有絲毫余剩的時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權的盛舉,我們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們歡喜一陣之后,揩揩眼鏡,仔細重讀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覺大失望。失望之點是:第一,這道命令認‘人權’為‘身體,自由,財產’三項,但這三項都沒有明確規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幾種自由?又如‘財產’究竟受怎樣的保障?這都是很重要的缺點。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個人或團體’,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機關。個人或團體固然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但今日我們最感覺痛苦的是種種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的機關侵害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如今日言論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財產之被沒收,如近日各地電氣工業之被沒收,都是以政府機關的名義執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對于這一方面完全沒有給人民什么保障。這豈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第三,命令中說,‘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所謂‘依法’是依什么法?我們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種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權。
‘中華民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