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2月,胡適又專程回臺灣,參加19日在臺北開場的“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此行受到了更加熱烈的歡迎。原因在于,這一次不僅是胡適本人的因素,在臺灣,胡適是特別受歡迎的人,這是毫無疑問的。而這一次他能從美國回來,專程參加“國民大會”,無論對于蔣政府,還是對于這次大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會議的籌備開始,臺灣各界及海外人士便多有議論,認為按照“憲法”規定,第一屆的“國大代表”六年任期已滿,代表資格即已經沒有法理的依據了,怎么可以再選第二任總統副總統呢?其實,不但外界,就連許多的代表,也疑惑重重。特別是一些愛惜羽毛的人,不愿因為參加這次會議而蒙羞。
因此,胡適這位自由民主的斗士,對會議的態度,做為“國大”代表,能不能參加會議,特別受到關注。
會議的合法性,雖經“大法官”解釋,但臺灣政界籠罩著的法律危機的烏云,并沒能驅散。在這樣的情況下,胡適能從美國專程來出席會議,怎么能不受到蔣政府的歡迎呢?而且,不僅如此,胡適他還煞費苦心,想出了一個“扣足日期的算法”,為這次會議的合法性辯護。
他說:“有人曾提出疑問,第一屆的國民大會,可以兩次選舉總統副總統嗎?我們可以毫不遲疑的答復,正因為我們是行憲的第一屆國民大會,所以可以選舉兩次總統副總統。假如每屆國民大會的任期是扣足六年計算的,那么就是在國家太平時期,第二任的總統副總統好像還是應該由第一屆的國大選舉出來的。第一屆國民大會是民國卅七年三月廿九日開會的。國大代表的任期從卅七年三月廿九日開始,扣足計算,要到四十三年的三月廿九日,才算六年任滿,而第一任總統副總統,是卅七年五月一日由國民大會公告當選,至五月廿日才就職的。依據憲法第廿九條,國民大會于每屆總統任滿前90日召開。第一任總統任滿前90天,就是今天,正是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六年任期之內。所以我覺得第一任總統‘任滿前90日’或‘任滿前60日’,都在第一屆國民大會六年任期之內,所以第二任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是第一屆國大代表的任務。……所以我們今天的集會,是完全合法的,是完全有憲法的根據的。”
首屆國大原定于1936年召開,任務是制定憲法并決定憲法施行的日期。代表總額一千二百名。選舉辦法規定:凡年滿20歲之國民有選舉權,年滿25歲之選區內居民有被選舉權。除上述一千二百人之外,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及候補執監委為當然代表,國民政府還可直接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1936年內,國民政府陸續公布了憲法草案、國大組織法及國大代表選舉法,并進行了代表選舉(有部分省區未完成)。但因抗戰爆發,原定當年召開的國大不得不延期。
1946年初,政.治.協.商會議決定當年召開制憲國大。鑒于自1913年以來情況的變化,為確保國大的公平民主,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民.主同盟提出國大代表應進行適當調整。經各方協商,決定原選舉的一千二百名代表繼續有效,取消當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臺灣、東北收復區代表一百五十名,各黨派及社會賢達代表七百名,總計二千零五十名。各黨派代表經分配后,由各黨派自行提出,計國民黨二百二十名,共產黨一百九十名,民盟一百二十名,中國青年黨一百名,社會賢達七十名。按照政協決議,國民大會必須在內戰停止、政府改組、訓政時期結束、憲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開。
同年10月國共軍事沖突擴大,且雙方就改組國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額問題和東北問題僵持不下,國民政府為及早結束訓政,決定單方面召集國民大會,此舉立即招致中共反對。
1946年11月15日,國民黨不顧中共及民盟的反對和拒絕參加。,在南京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