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見得北原同樣看向審判席,開口道,“裁判長。公訴人的觀點其實包含了一個荒謬的前提。就在剛才,巖永檢察官舉例說,一個科研項目本來花費一千萬円就可以完成,結果卻因為森本的行為需要花費一千三百萬円才能完成。”
“這個例子,存在一個根本性錯誤。那就是他假定了一個科研項目的預期花費是可以計算得出的。并且基于這種預期,我們計算出了相應的預期盈余。只要公共資金的預期盈余,沒有達到事前的構想,那么即認為這里存在了公共財物的損失。”
“但是,正如之前辯護人所提到的——研究活動的根本屬性,是對于未知的探索。既然是對未知探索,那么研究活動將天然帶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我們根本無從預計一個項目是否真的花費一千萬円就能夠完成。”
“巖永檢察官這番論述的真正落腳點,其實是在于貪污預期的利潤,屬不屬于貪污。”
貪污預期的利潤,屬不屬于貪污
繼之前庭審拋出的“貪污罪中的主觀故意包不包含間接故意”論爭,在北原話音的落下之后,又一個巨大的疑難法律問題被拋了出來。
“貪污預期的利潤,究竟屬不屬于貪污?”北原繼續道,“辯護人認為,對于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是否定。預期的盈余,不屬于已經實現的盈余。它不屬于國有法人已經現實擁有的公共財物。財物,必須是一種現實,可以獲得支配的有形物或者經濟利益。因此,公訴人以森本侵害公共科研資金的預期盈余為由,來主張貪污罪成,此項觀點并不成立!”
“非也!”巖永立刻針鋒相對道,“辯護人在夸大科研活動的不確定性。的確,某些科研項目帶有很高的不確定性。但是,并非所有類型的科研項目都是如此。在一些較為簡單,不具有高度復雜性的科研項目,對其花費的預估,完全是可以較為準確的。在此種情況下,這種預期盈余將成為一種確定的盈余。從而,對這種盈余的侵害,將構成對公共財物的侵占。森本理所應當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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